2019年11月22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气象局气候变化经济学模拟联合实验室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了第十一部气候变化绿皮书----《应对气候变化报告2019:防范气候风险》。《报告》指出,
为协助缔约方实现其国家自主贡献(NDC)目标并不断提高
减排行动力度,《巴黎协定》第6条为缔约方提供了两种
市场机制,分别是第6.2-6.3条确立的自愿基础上的合作方法和第6.4-6.7条确立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巴黎协定》下市场机制的建设和实施面临着特定风险和挑战,主要表现为缺乏稳健的核算规则、不恰当的额外性评估带来的环境完整性风险和经济激励下缔约方不积极扩大减排目标覆盖范围、提高减排行动力度的风险。
稳健核算是确保环境完整性的关键。如果对减排成果的产生、国际转让和使用缺乏稳健核算,国际
碳市场合作有可能会导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削弱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缺乏稳健核算主要从双重计算和NDC多样性下难以统一量化核算两个方面破坏环境完整性。目前,缔约方关于避免双重计算的讨论主要集中在通过“相应调整”避免转让的减排成果同时被东道国和购买国用于实现NDC减排承诺,包括“相应调整”是采用基于排放还是基于排放预算的调整方法、是否对NDC覆盖范围之外的减排成果进行调整等。但实际上,双重计算还可能会以间接的形式发生,如相同的减排成果在国际信用机制和相关国家ETS之间的重复使用,识别和解决这种形式的双重计算往往十分困难。双重计算也可能发生在实现NDC减排目标与完成国际
航空/航海等行业下的减排义务之间。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允许使用合格的减排单位来抵消
碳排放增长,国际海事组织(IMO)也在寻求抵消国际海运排放的途径,如果未设计合适的核算规则以避免这部分双重计算,就会对环境完整性产生非常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协定》中各缔约方已提交的NDC减排目标在目标类型、覆盖范围、时间框架和计量指标上均存在很大差异。已提交的NDC中,仅三分之一左右的国家采用绝对量排放控制目标,部分NDC仅包含特定部门和活动的减排目标或行动、或者仅覆盖部分温室气体种类,多数NDC都是单一年份目标的减排目标,且减排目标的计量采用了不同的核算方法和指标。这些为NDC的统一量化核算带来了巨大挑战,也带来环境完整性方面的风险。
额外性评估是可持续发展机制中保障环境完整性的关键要素。额外性要求减排活动是指在没有市场机制支持的情况下,相应减排不会发生的活动,从而确保没有缔约方使用“虚假”减排单位来实现减排目标,以避免对市场机制的不当使用。额外性评估应合理考虑东道国既有及将来的减排努力,部分缔约方NDC中的“条件”以及NDC的多样性均为额外性评估带来了挑战。倘若综合考虑NDC下的减排目标及减排
政策,则要面临NDC排放预测的巨大不确定性、NDC中大量“热空气”带来的额外性评估风险和在部门级、项目级活动上进行减排目标分配的巨大挑战。倘若仅考虑各国为实现NDC目标而实施的国内强制减排政策,则面临政策实施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参与碳市场可能不利于东道国提高减排行动力度、扩大NDC覆盖范围。市场机制下,NDC覆盖范围外的活动会为东道国带来经济收入,使其有动机设置雄心水平不足的NDC减排目标或将NDC的覆盖范围限定在较窄的范围内。在信用机制下,东道国有动机实施较不严格的减排政策或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更高的生产项目活动,以提高减排信用的基准线。《巴黎协定》规定由各国自主决定减排目标及相应的行动措施,市场机制的负面影响为各缔约方未来NDC减排力度的提升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与挑战。
对此,首先建议建立稳健的核算体系。为避免减排指标的双重计算,建议采取基于排放的“相应调整”方法;为避免NDC与其他国际减排体系间的双重计算,建议把“相应调整”的范围扩大,将ICAO和IMO等下减排指标的使用也考虑在内;为降低NDC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建议短期内要求缔约方建立NDC覆盖排放的核算和调整账户,未来通过建立NDC制定指南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缔约方基于一致的标准提交量化的NDC减排目标,提高NDC的可比性。此外,还应对减排单位的签发和转让等进行追踪报告。参与市场机制的缔约方除提供国内减排行动的信息外,还应定期报告其参与国际市场机制的信息。建议在国际层面建立统一的规则,明确对追踪和报告的具体要求,包括报告的内容、格式、程序和时间等,并建立国际层面的电子系统来追踪和核算减排成果,同时建立监管机构对报告信息进行汇总和一致性检验等。
其次,对信用机制下的减排活动进行额外性评估时,应合理考虑缔约方的既有NDC减排承诺。以整体的NDC目标作为基准的评估方法涉及到对NDC排放的评估,无论在技术上还是政治上都将面临巨大的困难。因此,建议在评估活动额外性时,只考虑NDC下的强制性政策的要求,同时在基准线设置中评估并考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最后,为避免市场机制下东道国不积极提高减排行动力度、扩大NDC覆盖范围,建议考虑两种不同的选择:1)要求缔约方在提交的NDC中,不断扩大减排目标的行业覆盖范围,直至覆盖整个经济体系,并以此作为其参与市场机制合作的前提条件;2)即使减排量来源于NDC覆盖范围之外,也要求东道国根据出售的减排量对用于评估其NDC减排目标是否实现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相应调整”。
(参见气候变化绿皮书《应对气候变化报告(2019):防范气候风险》p112-12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