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对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工作开展的相关的政策规定

2014-9-21 08:57 来源: 易碳家期刊

·配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能力建设,自行或者委托有技术实力和从业经验的机构核算年度碳排放量。

·配额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同步通过电子报告系统提交。

配额管理单位对碳排放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主管部门在收到碳排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在核查过程中,配额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核查机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

核查机构应当对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对配额管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数据保密。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向社会公开的核查机构名录,并加强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根据核查报告审定配额管理单位年度碳排放量,并及时通知各配额管理单位。

核查机构核定的碳排放量与配额管理单位报告的碳排放量相差超过10%或者超过1万吨的,配额管理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核查机构对核查报告进行复查后,最终审定年度碳排放量。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