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

2020-5-7 09:18 来源: 大气环境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有关第三方核查机构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等要求,现将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年度碳排放核算与报告

  1.明确工作范围。按照国家和我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范围为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陶瓷等9个重点排放行业中,2013至2019年任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1万吨标准煤(温室气体排放量约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依据统计部门的数据和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核意见,共涉及329家企业,其中既有重点排放单位245家、新增企业84家(具体见附件1)。

  2.认真开展年度核算。各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碳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严格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并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对相关历史年度碳排放情况进行核算,其中,既有的重点排放单位核算2019年度排放情况,新增企业核算2016-2019年度排放情况。

  3.及时准确报告排放情况。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厅完善了“福建省碳交易信息管理与在线报送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sthjt.fujian.gov.cn),支持各相关企业线上申报。有关企业可于5月15日前通过平台如实、规范、准确提交其排放情况,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印章)寄送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报告的企业可在截止日期前向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二、有序开展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和复查

  第三方核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20〕1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各相关企业的碳排放情况独立开展现场核查和复查(核查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需要复查企业名单及任务分工另行通知),严格把好质量关,按时提交核查、复查报告,并接受企业、公众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

  各有关企业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复查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全面提供与核查、复查相关的工作台账、凭证等材料。6月底前通过报送平台提交经核查的排放报告、以及经审核的监测计划(限于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和监测计划有变化的既有重点排放单位)等相关材料。

  三、推进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履约)

  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将根据核查结果确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对全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并依据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并通过“福建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网址:http://sthjt.fujian.gov.cn)发放配额(既有重点排放单位按照预分配配额多退少补原则进行调整)。

  各重点排放单位在8月31日前,按照核定的2019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完成年度履约。企业账户中配额不足以清缴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新增的重点排放单位应提前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申请开立交易账户,做好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

  四、亲清帮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开展排放控制,协助做好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要采取线上申报,网络释疑等方式加快企业排放报告审核工作,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报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要强化亲清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报告的实事求是予以适当延期,助力企业高质量复工复产。

  联 系 人:苏汝波、陈  菁;

  联系电话:(0591)87866198、88360281;

  电子邮箱: fjhb-xxzx@sthjt.fujian.gov.cn;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

  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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