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20〕27号】

2020-5-26 09:25 来源: 湖北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鄂环发〔2020〕27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生态环境局,有关企业,碳排放核查机构: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的要求以及《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号)和《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89号)有关规定,为切实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我厅定于近期组织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及任务

(一)核查省内2019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核查民航企业2019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对2019年新增企业开展2017至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初始核查。参与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名单及核查任务分配方案见附件1。

(二)指导企业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及制定监测计划。企业根据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2015〕1722号)要求,核算并报告其2019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企业需按照2019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的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并提交2019年排放监测计划(见附件2)。2019年新增企业需提交2017至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及监测计划。承担任务的核查机构应指导企业做好数据填报工作,对上述企业提交的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三)企业属于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规定的八大类行业的,要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核查进度安排

核查工作按时间节点展开,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18日至5月22日):组织报送企业碳排放报告、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报送和审核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

第二阶段(5月25日至7月10日):组织开展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进行核查机构内部复核。

第三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组织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报告的复核及数据汇总。

三、有关要求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配额分配方案调整等一些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请有关市、州主管部门、企业和核查机构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市、州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核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按要求填写市、州核查工作联系人登记表(见附件3),于2020年5月22日前报我厅应对气候变化处。企业应提供与碳排放相关的数据台账、凭证等材料,积极配合核查机构执行核查任务;企业发生关停、搬迁、转产、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变化的,需向市(州)一级主管部门提交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州)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厅。核查机构负责碳核查全面实施,统一核查方法和标准(核查相关问题及处理方式见附件4),并对核查结论承担相关责任。核查工作技术专家组(见附件5)负责回应和解答企业在核查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二)确保核查质量。此次核查由经公开遴选的八家核查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承担。核查机构要精心组织,成立工作专班和技术指导组,强化对核查员的岗前培训和考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独立地开展核查工作,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经内部复核合格的最终核查成果文件提交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材料清单及规范见附件6)。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将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排放报告及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的复核工作,对复核工作中发现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出现非正常波动的情况,将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复核意见将作为评价核查机构工作质量的依据。

(三)严肃核查纪律。本次核查工作经费由我厅承担,核查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核查机构要对企业的碳排放数据等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接受被核查企业的各类礼品馈赠。如有违反,我厅将按照《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各相关企业应主动接受核查,如发生阻挠核查工作、弄虚作假等行为,我厅将按照《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做好疫情防控。各核查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核查工作疫情防控规程,做好消杀物资准备、人员体温检测、接触史记录和健康状况登记等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和工作开展两不误。进入企业开展核查人员应带好健康码绿码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处   邱宬
电  话:027-87162933
传  真:027-87162933
邮  箱:414916616@qq.com

附件: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15日
标签: 湖北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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