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时代、后京都时代及我国碳交易市场
(一)京都时代
全球气候变暖与二氧化碳
减排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重要的环境
问题之一,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到具备“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国际排放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IET)”三项灵活机制的《京都议定书》,都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控制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视程度[1]。我国在2012年之前都无需承担减排义务,我国
碳交易也仅仅是作为卖方将减排额卖给负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此阶段被统称作“京都时代”。
(二)后京都时代
自2012年后,二氧化
碳减排进入了“后京都时代”。2015年12月12日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一致同意通过了具有新时代意义的《巴黎协议》。《巴黎协议》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全球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根据协议,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2]。《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两个承诺期的减排承诺,而《巴黎协定》包括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2020年以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机制做了制度性安排。我国在2013年全球二氧化
碳排放量占比约为29%,根据协定要求,我国要从“相对强度减排”逐步过渡到“碳排放总量达峰”,再到“碳排放总量绝对减排”。
世界范围内为了降低碳排放,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建立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碳
排放权分配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碳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整体把控[3]。在2015年10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提出了要有效控制重点行业碳排放,建立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培育和发展碳交易市场。中央也提出了要在2017年启动覆盖重要行业的全国碳交易市场(
钢铁、
水泥、发电、
化工、
建材、
造纸、
有色)。
在鉴于国外发展
碳金融市场经验基础上,我国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开展了“两省五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程。部分试点基本概况见表1。
表1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部分试点概况
虽然我国七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已初具规模,但从其主要业务内容而言,尚集中于“CDM”(联合国核准用于发展中国家抵消发达国家碳排放指标)项目与“
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此类项目主要集中在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及绿色林业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