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京都时代”电力行业参与碳交易的基本状况及建议

2020-6-1 20:30 来源: 全国能源信息平台

京都时代、后京都时代及我国碳交易市场


(一)京都时代

全球气候变暖与二氧化碳减排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重要的环境问题之一,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到具备“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国际排放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IET)”三项灵活机制的《京都议定书》,都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控制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视程度[1]。我国在2012年之前都无需承担减排义务,我国碳交易也仅仅是作为卖方将减排额卖给负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此阶段被统称作“京都时代”。

(二)后京都时代

自2012年后,二氧化碳减排进入了“后京都时代”。2015年12月12日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一致同意通过了具有新时代意义的《巴黎协议》。《巴黎协议》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全球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根据协议,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2]。《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两个承诺期的减排承诺,而《巴黎协定》包括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2020年以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机制做了制度性安排。我国在2013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比约为29%,根据协定要求,我国要从“相对强度减排”逐步过渡到“碳排放总量达峰”,再到“碳排放总量绝对减排”。

(三)我国碳交易市场

世界范围内为了降低碳排放,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建立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碳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整体把控[3]。在2015年10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提出了要有效控制重点行业碳排放,建立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培育和发展碳交易市场。中央也提出了要在2017年启动覆盖重要行业的全国碳交易市场(钢铁水泥、发电、化工建材造纸有色)。

在鉴于国外发展碳金融市场经验基础上,我国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开展了“两省五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程。部分试点基本概况见表1。

表1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部分试点概况


虽然我国七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已初具规模,但从其主要业务内容而言,尚集中于“CDM”(联合国核准用于发展中国家抵消发达国家碳排放指标)项目与“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此类项目主要集中在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及绿色林业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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