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中国绿色债券监测、报告与评估
认证(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MRV)体系实践效果的深度研究,本报告以与国际实践对比的角度阐明了研究结果,明确有利于项目跟进以及结果报告的方法,有助于增强中国绿色债券的市场公信力,加快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并增强对环境和金融领域的影响力。
(一) 主要发现
1. 不同类别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Reporting)质量有显著差别,其主要原因在于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同。 我们采用评分的方式,对MRV的一些关键指标进行评估,最高评分对应最严格的披露标准。总体来说,绿色金融债券的披露情况最好,中期票据(最常见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披露情况次之,资产支持证券(ABS)和公司债券的得分较低。对于绿色企业债券,并没有规定要求其必须进行披露,因此可以预见其披露情况较差。
2. 相比在岸发行,离岸绿色债券通常透明度更高,信息披露更详细。境外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情况好于境内绿色债券。这表明,中国发行人可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满足国际投资者更高的需求。
3. 信息公开程度有限,难以获取。在本次研究的387个发行案例中,有38只(约占10%)没有任何公开的披露信息。而在截至2018年9月的270个发行案例中,仅有32只绿色债券的发行人在其官网上提供了发行前和发行后的披露文件。其他绿债案例的信息难以获取,来源众多,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4. 不同类型的绿色债券进行外部评估认证程度不一。绿色金融债券进行外部评估认证比例最高,绿色企业债券最低,这与监管要求的差别有关。总体来说,不少债券缺失跟踪评估认证。按照发行规模进行统计,73%的在岸绿色债券在发行前进行了
第三方评估认证,而只有59%的绿色债券进行了跟踪评估认证。
5. 中国债券发行人中,有许多值得关注的优秀实践范例。其中包括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兴业银行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发行人在发行前和存续期内进行了第三方评估认证和跟踪评估,并在各自官网上公布了发行前和发行后的评估认证报告,包含了项目层面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环境效益信息等。
综上所述,通过提高MRV体系的质量,中国的绿色债券市场有很大潜力提升市场公信力、透明度和有效性。
(二) 改进建议
建议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改委、财政部等)做出
政策调整,改进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1. 要求绿色债券发行人在发行前和发行后进行强制性环境效益披露和独立外部评估认证。目前,主要的监管部门鼓励进行第三方评估认证,但并非强制性的。如果没有环境效益披露和独立外部评估认证,将很难维持和提升投资者对绿色债券发行质量的信心。
2. 为发行后详细披露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和环境效益建立标准模板。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应该对应到具体项目,而不是只说明各产业类别的情况,并且应该说明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例如是用于新项目还是原有项目再融资。建议模板里也加入对各绿色产业环境效益计算的方法和环境效益指标。
3. 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对第三方评估认证做统一的要求和管理。这一举措将有利于统一评估认证标准,提高第三方评估认证的质量。
4. 建立专门信息平台,公开绿色债券信息及相关报告。该信息平台作为绿债信息披露的综合平台,将公开发行金额、募集资金用途、环境效益以及评估认证文件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债券市场权威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托管人,建议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来建立该绿债信息披露平台。
5. 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和规范。中国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和地方政府债分别由不同监管机构监管,遵循不同的规范和信息披露要求,应该予以统一。
(三) 激励措施建议
1. 增加对发行人的财务激励,以减轻其为满足MRV要求而产生的额外负担。为降低发行人的绿色债券发行成本,部分地方政府推出了一些激励措施,包括对评估认证费用的补贴等。然而,这些措施仅覆盖了总发行费用中的一小部分,不足以鼓励发行人满足更高的MRV要求。此外,发行人还需承担额外的时间成本,尚缺少降息之类效果显著的激励措施。
2. 向发行人提供满足MRV要求的技术支持和培训。除了直接降低发行成本的激励措施外,建议地方政府通过安排培训,对首次发行绿色债券的主体和中小企业进行辅导,帮助其更好满足MRV要求。中国金融协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机构也可以提供类似的支持,具体包括提供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信息、对环境效益计量和报告提供技术支持等。
3. 为绿色债券发行人开发稳定多样的合格绿色项目渠道。确定符合绿色债券发行要求的合格项目并非易事,尤其是对于中小发行人来说。地方政府可以牵头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的发展,例如明确投资优先级较高的行业类别,并确保地方绿色投资导向的项目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的项目类别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