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护”污染者:关于中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

2020-7-6 09:06 来源: IIGF |作者: 刘玮璐

原文题目:The Protected Polluters: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rogram in China
原文期刊:Working paper
发布时间:2019年8月
关键词: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公司环境投资,污染庇护影响,公司政治关联性

一、 研究背景与创新点

越来越多的文献认为当地政府庇护行为以及污染者是造成中国环境下降的主要原因;当地官员为了经济发展而忽略了环境保护。因此,为了监督当地企业有效监管环境,政府出台了强制性集中措施。在2008年,中国颁布了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当地政府颁布该强制性措施一方面为了完善健全的强制性环境披露体系,另一方面为了阻止当地政府与污染者之间的腐败贿赂行为。

大部分之前的研究表明中国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并没有提高当地的环境质量,失败的原因是由于强制性政策的制定方案。因此,在该研究中,本文运用了2011年中国私营企业调研数据来研究中国私营企业对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反映;同时运用城市污染透明度指数(PITI)来衡量在城市范围内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执行程度。为了解决内生性问题,本文使用当地劳动市场中大公司主导权指标作为PITI分数的工具变量;同时,本文进一步探究了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对于公司的不同影响,通过公司的政治关联属性以及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分数来衡量。

本文主要创新点如下:(1)该研究首次证实了中国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项目的失败是由当地政府庇护行为所致。(2)该研究通过引入工具变量方法解决内生性问题。

 二、理论动机

(1) 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理论

社会学家提倡环境信息披露为了提高公众的意识;而经济学家则是从社会福利角度来探究强制性环境信息的披露。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起始于Coase理论框架。Coase(1960)认为,在零转换成本及完美信息假设的基础上,环境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可以进行博弈,最终达到共赢的目的。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理论中,Coase理论框架会导致过多污染物质的产生。Cohen&Santhakumar(2007)认为强制新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2) 其他国家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

大多数研究证实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适用于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例如:在1988年,美国的强制性披露TRI 项目显著的减少了近七年45%的化学排放。在发展中国家中,环境污染信息的披露有效的增加了对污染者的妥协性(Kathuria,2009)。同时,很多有助于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成功途径也被发掘。

(3) 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在中国的评估

最近有一系列研究探究了中国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有效性(Johnson,2011;Li,2016;Peng et al.,2019)。大部分研究并未发现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对于环境质量有显著的影响。Seligsohn et al.(2018)证实了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在中国对于环境污染的减少没有影响。然而,尽管大部分学者证实了其无效性,一部分学者认为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依旧对污染者可以起到监督作用。Tan(2014)发现其可以帮助非政府性性企业及公众对污染者进行监管。

三、 研究设计和结果分析

(1) 研究假设

假设一:  由于当地政府对污染者的庇护,在与政治性相关联的公司中,中国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并未起到减少污染环境项目投资的目的。
假设二:中国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会促进没有政治关联性的公司有效的增加环境污染控制的投资。
假设三:通常来说,中国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不能提高公司环境监管。

(2) 样本和数据

本文运用2011年中国私人企业调研数据库进行样本选取。该数据库对5073家私人企业进行了多层面的样本调研。该调研搜集了公司及公司经营者多样性的信息;同时,调研表完成了对公司参与者参与公司政治相关联性事项以及公司环境保护事宜的调研。通过数据库中选取的样本,本文进一步研究污染者们对于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反应。

(3) 实证分析

本文通过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因变量代表私人企业的环境监管指标,通过污染减少的投资增量来衡量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对于公司环境绩效的影响;最终使用环境污染投资的减少与经营收入的比率作为因变量。两个主要的自变量指标分别为政治关联性及城市水平环境信息透明度的水平。城市水平环境信息透明度变量通过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来衡量。其他因变量则包括公司属性、经理人特征等。通过回归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 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不能显著的提高公司控制污染项目的投资。
(二) 由于中央政府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压力,当地政府会对无政治关联的私人企业施压,使其增加环境监管;相反,政治关联性企业则会受到当地政府庇护。因此,政治关联性决定了企业是否增强其环境监管力度。
  (三) 中国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并不能显著提高公司环境监管。

四、结论

本文通过2011年中国私营企业调研数据来探究中国污染者对于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反映;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强制性信息披露不能有效的提高公司环境污染控制行为。同时,政治相关联的公司由于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不会被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显著影响。因此,本文的研究表明强制性环境信息是需要在有效的政治环境及管理机制下才能发挥其有效性作用,政治学家不应该认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本身可以提高公司环境监管。

原文摘要

Abstract: Mandatory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EID) programs are touted as effective supplements to traditional policy instruments in most OECD countries. However, the Chinese national EID program, which was launched in 2008, is found to be ineffective for the urban environment. Though former studies attribute the failure to a lack of accountability for polluters, no direct evidence was found. In this study, we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the extent of EID at the city level by using the 2011 Chinese Private Firms Survey. Employing a Tobit-IV approach in order to deal with possible endogeneity, we provide robust evidence that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s have no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with the level of urban EID enforcements, a finding consistent with previous research. Further investigations show that EID only exerts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non-politically connected polluters and,by contrast, politically connected firms are less susceptible to the EID policies. Therefore, our research suggests that Chinese EDI policy fails mainly due to the shelter effects of local protectionism for connected polluters.

作者:
刘玮璐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

指导老师: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讲座教授、副院长、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实验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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