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协同与应用

2020-7-7 09:42 来源: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作者: 郑守忠

用能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协同机制


用能权交易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随着能源变革在能源消费侧的深入进行,用能权交易成为提高我国需求侧用能效率的重要手段。首先用能权交易的施行,会影响电力市场需求侧各类主体的用电行为,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各类用电主体开展各类节能生产活动,因此会降低用电需求,压缩电力行业发电空间,降低整体的平均运行小时数。通过在能源消费侧增加能源消费约束,可促进社会整体供给侧改革,调整经济结构,使要素实现最优配置,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数量。

  其次,火电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其能源消费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60%以上,必将作为用能权交易主体纳入用能权交易,目前福建省试点已明确纳入火力发电行业。在未来用能权市场开展过程中,火电行业将面临相同的用能权政策要求,对于落后机组,在发电过程中发出单位电量需要消耗更多的能源,在考虑用能权约束后,落后机组需要在用能权市场上购买额外的用能权才能满足正常生产所需能源要求,因此增加了发电成本。对于先进机组,在发电过程中发出单位电量消耗的能源更少,其所拥有的用能权数量,除满足自身用能需求外,还会剩余部分用能权,因此可以通过在用能权市场将多余用能权指标交易出去获得额外收益。

  最后是用能权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用能单位自产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计入其综合能源消费量。而且部分试点省份用能权交易产品包括经核发的水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绿色证书、经核发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因此用能权交易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及发电结构调整。

  碳市场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电力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其能源消费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60%以上,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40%左右。电力行业既是主要的碳排放源,又是重要的碳减排领域,如何应对碳市场也将成为今后很长时期内电力行业长远发展的顶层战略,碳排放已经对电力行业形成了新的更加重要、更具全局性、更加长远的约束,并通过碳约束倒逼电力结构优化,提高水电、风电等清洁发电装机比例,刺激电力产业新技术开发和利用,推动火力发电清洁化和高效化,促进电力输送环节与清洁能源高速发展相适应,实现整个发电行业企业向绿色低碳发展方式转变。

  依照近期主管机构进行征求意见的《发电行业配额分配技术指南》,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交易后,采用的配额分配方法采纳3条或4条基准线的可能性较大,相较于2017年发布并组织企业试算的11条基准线分配方法来说,这种分配方法将使得先进机组配额盈余更大,落后机组配额缺口更大。如果说11条基准线的配额分配方法更侧重于鼓励控排企业进行低碳节能技改,那么即将到来的3到4条基准线的配额分配方法则是把重心放在了碳市场对电力行业发电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上。

  两种机制的协同效应

  用能权交易制度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从广义上来讲有着相同的本质,是对稀缺环境容量的有偿使用;前者通过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限定能源消费总量,来控制着温室气体产生的源头;后者直接限定企业排放温室气体量、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控制着温室气体排放的末端。两者的产生背景和交易机制几乎相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都是基于市场机制的节能减排激励机制,二者在基础数据、交易对象和政策手段上存在着重叠和交叉的地方。对于电力企业而言,主要消耗能源为化石燃料,一般来说化石燃料消耗越多碳排放越大,电力企业在多耗能的同时必然会多排放,因此化石燃料消耗量和碳排放量之间具有相互换算的关系,两者实际上测算的是同一个指标,两个市场存在较大的重叠问题。在现有管理体制下,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部,而用能权交易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两个交易制度并行,容易形成多头管理,重复管控,增加企业交易、管理和减排成本。但是在政策制定时,可以考虑碳排放权配额与用能权指标以一定的形式互换互认,这样既不会加大企业的节能减排负担,又可以促使各个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自由选择交易市场,使得二者互为补充,可以共生共存并协同达到更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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