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充分发挥各方治理主体的积极性自觉性、能动性,各就其位、各司其职,最大程度动员各相关方力量,既要落实责任,也要保障权益;既要加大违规惩戒,也要加强正向奖惩激励。
一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督查制度化、规范化、精简化,形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省级政府环境监察体系合理分工、高效协作的督查制度,强化对地方党委政府履责的监督力度,以督查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二是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
政策体系。建立基于环境容量管理的排污许可制,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加快整合点源管理手段,强化许可证实施监管,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技术体系。
三是提升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强化各级党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领导作用,推进开展省级及以下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机制。
四是推动形成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体系。提升全民参与环境治理意识和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实施、社会参与的大生态环境治理格局。建立与完善人民环保监督员制度。
五是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两法”治理功能。积极推动法律监督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将政协生态环境治理监督纳入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范围,完善落实和反馈机制。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与环境执法机关共同推进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