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下面,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起草的背景
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
市场机制推进
节能减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和工作探索。
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有利于完善新型要素市场、培育发展节能环保产业。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北京市为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行生态补偿和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今年11月28日,本市碳排放权正式开市交易。我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之一,进行规范的市场交易需要对碳排放总量控制、配额管理、报告核查以及违规处罚等设置严格的规则和有效的制度保障。为此,市人民政府建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确立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单位)在制度约束范围内进行排放,明确碳排放相关主体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考虑到该项工作目前正处在试点阶段,通过制定地方性
法规进行规范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建议采用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形式,对试点工作期间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重大事项和基本规则进行规范。下一步再根据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的需要及试点情况,深入研究是否启动程序制定相应地方性法规。
二、主要内容的说明
决定(草案)共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本市要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实行碳排放权交易最终目的是切实控制本市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缓解本市资源环境约束,这是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前提。对总量的控制要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计划科学设立年度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严格管理,确保落实。
2.明确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试点工作期间主要是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进行配额管理。这些重点排放单位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实际排放量减少,剩余的碳排放配额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本市的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大于1万吨的法人单位。目前,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约占全市排放量的40%。决定(草案)还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现有设施碳排放量应当逐年下降,以有效减少全市碳排放存量。同时明确政府可适时采取回购等方式调整碳排放总量。
3.严格碳排放报告和
第三方核查制度。一方面通过报告制度的设立,强化企业节能
减排的主体责任和社会义务;另一方面有效利用第三方机构核查的手段,增强碳排放报告这一环节的客观公正性和公开透明度。在此基础上,要求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这些报告的检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4.对违法行为设立相应的罚则。为保证相关制度的落实,决定(草案)规定,未按要求报送碳排放报告或第三方核查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排放单位要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对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责令其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可根据其违规碳排放量作出相应处罚。
5.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决定确定的原则和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6.明确决定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
决定(草案)已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