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气候变化潜藏各种风险,气候治理目标的顺利实现需要各国协同推进。但是,由于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发展的渐进性、致害的长期性等特点,加上气候变化风险的全球性,各国在风险认知和利益诉求等方面有诸多差异和冲突,使得全球气候治理举步维艰。国际社会应当推动气候治理多元主体的价值观念融合,强化共识、弥合差异,在此基础上采取协同治理的举措。中国在进一步的气候治理行动中,应当坚持风险预防原则,着力化解制度风险,积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气候治理体系。
关键词:气候变化;气候风险;法制应对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全球变暖为主要表现的气候变化
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风险成为最受关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气候治理也成为国际社会开展环境治理的重要议题。一般认为,气候治理是基于有效的
政策和法律规则,以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各方面、各领域、各层面采取应对措施的活动。[1]在过去近30年间,全球气候治理艰难前行。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全球气候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础;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定了发达国家2012年
减排目标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阶段性法律支持;2015年《巴黎协定》确定了升温目标和自主贡献的参与模式,是近年来全球气候治理领域取得的较大进展。然而,2019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第25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关于《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谈判中,各国在国际碳
市场运行规则等实质性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同年,美国启动退出《巴黎协定》程序,巴西、墨西哥等国家关于积极承担减排义务的态度软化。这些都对未来十年全球控温目标的实现及各国自主减排的积极性造成影响,国际气候谈判进展愈发艰难。全球气候治理之所以呈现忽冷忽热、走走停停之势,主要原因是各国对气候变化风险的认知程度和应对态度存在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各国在气候变化的风险阈值、减排路径、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进而在应对气候变化风险方面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措施。全球气候治理面临巨大挑战,亟须国际社会强化共识、协同行动。本文从法制视角探讨气候治理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