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主义视域下的气候治理策略
在制度主义视野下,制度失灵使风险的制度化转变成制度化的风险。制度风险是指国家
政策和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有引发风险并使社会主体遭受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制度风险与技术风险的最大差别在于,“人化”因素在制度风险的起因上占主导地位。为化解气候治理中的制度风险,就要采取多元化治理手段。事实上,现代气候治理手段已突破传统的以强制约束为特征的命令—控制型模式,而侧重于综合运用政策、法律、
市场等多种规制手段的多面向、多元化治理模式。气候治理策略的优化可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展开。
在国际层面,国际社会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达成若干共识,为全球气候治理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进一步优化全球气候治理策略,应着重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推进约束性规范的形成。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磋商中,各国应积极扩大共识,以各方认可的最大公约数为基础,将自愿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结合,在气候治理的主要方面努力形成有强制力的国际
法规范。二是制定基于科学依据的政策和法律。尤其要基于科学的测算与分析,制定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中长期全球温室气体
减排计划,辅之以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充议定书等文件,将全球气候风险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目标范围内。三是重视激励机制的作用。可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强主权国家参与气候治理的自主性。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和吸收英国、中国等国家构建应对气候变化市场机制的经验。
在国内层面,应着力推动政策、法律、市场三种手段的完善。一是政策手段。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是实施气候治理的重要手段,该手段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事实上,政策手段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优化政策手段应着重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方面,面对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带来的直接风险与系统性风险,应遵循风险预防的政策导向,根据本国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条件,科学确定气候治理政策的原则、目标、规划等内容。另一方面,将气候变化
问题纳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能源发展规划,通过推动产业转型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二是法律手段。法律规制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手段尽管已成共识,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尚不尽如人意。[14]健全气候治理的法律手段,就要在科学的政策框架下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与适应措施的法制化。在此过程中,既要发挥公权力在制度建构中的独特优势,也要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气候治理的内在动力。唯有如此,方可在气候治理主体多元化格局中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条线索协同呼应的合力。三是市场手段。通过市场机制降低
碳排放量,或者在碳排放量确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交易方式降低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已基本成为共识。尽管经过几十年努力,国际社会仍未就建立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达成一致,但中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此方面的积极探索与实践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市场机制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预见,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只是时间问题。为此,高碳排放国家可首先在本国高碳排放地区试行碳排放市场交易机制,并从高碳排放产业入手,逐步尝试扩大交易范围。实施类似的基于市场机制的规制手段,应成为优化气候治理策略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