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排放权配额拍卖的背景
在应该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
排放权交易机制成为许多地区、国家、地方实现温室气体
减排目标的重要
政策工具。[1]排放权交易体系是一个人为创制、需要设计的
市场。[2]从排放权交易体系设计的角度看,用排放权交易体系实现减排,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在交易发生之前的配额初始分配,第二是构造一个可以让排放权配额和许可进行交易的市场框架。[3]
从理论上说,按照科斯定理,无论采取何种分配方法,配额初始分配不会影响到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效率;但从实践角度讲,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配额初始分配方法对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公平和效率具有重要影响,也是排放权交易体系设计过程中,最具争议的话题。
排放权交易市场有两种基本的构造方式:即“总量-交易”模式和“基准线-信用”模式。在“基准线-信用”模式下,排放主体的配额实际是通过自身减排努力“挣”来的。因此配额分配的讨论语境,主要是“总量-交易”模式。目前全球范围内的25个排放权交易体系,其构造方式主要是“总量-交易”模式。[4]本文所讨论的配额分配,是在总量设定之后,将具有稀缺性的排放配额,从国家转移至符合条件的温室气体排放源的过程。
排放权配额获得即取得排放权,有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前者主要有依“祖父原则”(grandfathering)取得和依“标杆原则”(benchmarking)取得之分,后者有依固定价格取得和依拍卖取得之别。[5]
出于政治接受性、保持
碳交易体系平稳过渡和防止碳泄露等原因,世界各国在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初期基本上都选择免费分配方式,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逐步过渡到有偿分配。[6]配额免费分配会让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设计和运行产生若干难以
难题。第一是政府必须事先制定免费分配的计算方法,为此一方面需要进行大量的前期研究和数据搜集,另一方面由于各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不一样,需要对不同企业的利益诉求进行协调。第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没有一套免费配额的计算方法是绝对完美的,尤其是在
碳市场交易运行之后,企业可能增加
节能减排的研发,导致配额相对超发,影响碳市场中的配额价格。第三是企业免费获得配额后,一方面可以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又可以出售配额获利,由此获得“意外之财”(windfall profit)。[7]在中国目前排放权交易体系设计中,由于许多行业,特别是
电力行业的价格管制,将履行减排义务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的空间很小,但将免费获得的配额在市场上出售,仍然使企业有强大的经济动机,在与政府关于配额分配的博弈中,尽可能多获得配额。由于上述
问题的存在,配额的免费分配将会导致市场的扭曲。“由于免费分配导致的持续扭曲,对于现有的排放权交易体系而言,退出免费分配、转向配额拍卖十分重要”。[8]
排放权本质上是一种公共物品,对配额进行免费分配,无论是基于产出还是基于排放,都是缺乏效率且不够公平的。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进行分配,可以把配额分配给对其估价最高的主体,充分发挥配额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拍卖的收益可以用来资助应对气候变化的环保措施,减少相关具有扭曲效应的税收。[9]
我国自启动排放权交易试点以来,在初始配额分配方法上,一直进行不断探索。实际使用的方法除拍卖外,包括了祖父法和标杆法的各种变型,总共达到9种,其中有6种免费分配方法体现了动态调整的“更新原则”。[10]这种动态调整的思路,体现了尽可能纠正免费分配所带来的市场扭曲的努力。但即便是进行动态调整,也不能完全消除免费分配带来的扭曲。[11]只有拍卖才能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使减排成本完全内部化。
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10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权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比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排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因此,尽管目前来看,在我国排放权配额分配中拍卖的比例过低,[12]但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配额拍卖有望更为活跃,规模更大。研究配额拍卖的规则设计,具有切近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