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平:排放权配额拍卖规则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模式

2020-8-15 14:10 来源: 《地方立法研究》 |作者: 张小平

排放权配额拍卖设计的理论模型和文献结论


1.拍卖与拍卖设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这的买卖方式。”[13]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拍卖是集体决定资源价格和资源配置的市场组织方式,从法学角度看,拍卖是一种竞争性的缔约方式。
 
拍卖既是一种市场机制,也是一种政策工具。对于政府而言,拍卖的额外吸引之处在于,作为一种分配公共资源的政策工具,在拍卖中,政府无须知道待分配资源的价值和成本,降低了政府的决策难度。拍卖中使用的标准更为客观,过程更为透明,因此比其他公共资源的分配方法更具有合法性。通过拍卖规则的设计,将政府的政策目标体现在拍卖价格中,就可以使拍卖结果体现公共政策的要求。[14]
 
通常,对市场机制的分析着眼于供给和需求,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均衡价格。在一般的买卖市场上,买卖双方被视为是“价格的接受者”。但是在拍卖中,上述假设是不成立的。拍卖中的参与方往往是一小群买家和卖家,并且存在信息不完全的问题,由此产生博弈论意义上的“策略行为”,因为拍卖参与者的行为,会最终影响价格的形成。因此拍卖市场的运行不是基于“看不见的手”的概念,而是基于明确的市场规则设计。当拍卖中竞争达不到完全竞争的水平时,竞争机制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拍卖规则的审慎设计。特殊的市场条件和拍卖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都可能影响拍卖机制的效能与效率。[15]
 
从拍卖设计的角度看,“拍卖就是通过特定的规则集,根据参与者对某特定资源的投标值,决定该资源的价格资源的分配方式。拍卖中最重要的就是拍卖规则,这些规则必须能够清晰地回答下述问题:是不是投标最高的人就可以得到拍卖品?如果不一定,那么投标必须满足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各个投标者是否可以看到其他投标者的投标?获胜者应该支付的价格如何确定?是不是每个参与拍卖的投标者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等等。”[16]拍卖规则的选择或构造,就是拍卖设计的核心。
 
2.排放权配额拍卖设计的标准
 
根据对EU ETS的研究,好的排放权配额拍卖设计或规则选择应满足两个一般标准:首先,这种机制设计必须能够支持配额市场的运作效率;其次,它必须公平。如果不能满足这两个一般标准,则无法实现排放权交易的目标。
 
就效率标准而言,排放权配额拍卖应当体现以下特征,包括:
 
促进价格发现,即市场将出清价格定在边际减排成本附近的能力;
 
改进配额市场的流动性,通过促进价格发现和减低市场参与者风险,提高市场流动性;
避免配额市场价格波动;
避免扰动其他市场,例如电力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
避免合谋和市场操纵;
减低参与拍卖的实际成本,以此增加参与拍卖的人数;
鼓励投标者按其真实估价出价,使那些对配额估值最高的人胜出。
 
就公平标准而言,具体体现为:
 
拍卖向较大范围内的参与者开放;
拍卖规则和胜出者的确定是透明的;
对大、中、小竞价者公平对待。[17]
 
3.适用于排放权配额的拍卖方式选择
 
拍卖可以用于买卖或交易独特的单件物品(如艺术品)、不同的多件物品(如通信频段使用权)和多件同质物品(如大宗花卉、电力等)。[18]排放权配额除了发放的年份以外,并无其他不同。配额发放后,可以在该年使用,或在允许储存的情况下用于将来的年份。这些配额都可能在一次拍卖中售出。因此排放权配额拍卖属于同质多物品拍卖。[19]
 
在单件物品的拍卖中,交易的逻辑是将物品卖给出价最高的唯一竞价者。在多件物品的拍卖中,要将多件物品分配给出价较高的部分竞价者。其交易逻辑是将不同竞价者的需求曲线叠加,根据拟分配的公共物品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拍卖规则,最终形成市场出清价格。报价在出清价格以上的竞价者,都会获得相应数量的拍卖物品,即成为拍卖的胜出者。
 
在同质多物品拍卖中,常见的拍卖方式有四种。这些拍卖方式通常按照两个方面的特征进行划分:第一,拍卖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或“封闭的”,即是否允许多轮出价。允许多轮出价为“动态”拍卖;不允许为“封闭”拍卖或“静态”拍卖。动态拍卖的特点,在于允许竞价者根据其他竞价者的出价,调整自己的下一轮出价,直至最终完成市场出清。反之,静态拍卖则只有一次出价。也因为这个原因,在静态拍卖中,某一竞标者的出价需须让其他竞标者知道,密封提交即可,所以称为“封闭拍卖”。第二,拍卖成交价的确定。即竞价的胜出者是按自己的报价结算还是按他们胜出时市场的出清价格结算。按自己报价结算,被称为“歧视价格”。因为各个竞价者的结算价格不同,所以称为“歧视”。按出清价格结算,被称为“统一价格”。出清价格一般是拍卖胜出者的最低报价或拍卖失败者的最高报价。将上述2×2维度的划分组合起来,得到四种拍卖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多轮出价的拍卖中,由于出价的方式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区分向上喊价的英式拍卖和向下喊价的荷兰式拍卖。)[20]
 
表1:多物品拍卖的拍卖方式 [21]
 
   

竞价方式

成交价格

 

动态

静态

 

按报价结算

荷兰郁金香

悉尼鱼市场

美国二氧化硫

美国政府债券(1992年前)

墨西哥财政部(1990年前)

统一价格结算

弗吉尼亚氮氧化物

RGGI 碳配额

美国政府债券(1992年后)

墨西财政部(1990年后)

 
 
(1)关于排放方式选择的理论分析
 
杜克大学的Giuseppe Lopomo等集中研究了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三种拍卖方式:即按报价结算的封闭拍卖、统一价格结算的封闭拍卖和统一价格结算的且向上喊价的动态拍卖。[22]在进行实证研究以后,Giuseppe Lopomo根据当时的文献成果,回答了排放权配额拍卖模式的两个基本问题:第一,是选择按报价结算还是按统一价格结算?第二,是选择动态拍卖还是静态拍卖?
 
关于第一个问题,Giuseppe Lopomo等认为,在排放权配额拍卖中,按报价结算可能并非最好的结算方法。假定所有排放主体都知晓自己的减排成本,但由于各种干扰信息的存在,无法获知其他排放主体的减排成本,故无法知道自己的减排成本在全社会处于何种水平。如果排放主体认为全社会总体减排成本较高,则会在拍卖中出高价,因为他们相信由于自己的减排成本较低,可以选择自行减排,而将配额卖给减排成本更高的其他排放主体,从中获得更大收益。因此,高估了其他人排放水平的排放主体会在拍卖中出价过高,由此导致支付过高的经济成本,从全社会角度看是无效率的。与此相反,在统一价格拍卖中,每个人都知道最终的结算价格是市场出清价格,与自己报价无关,因此首选策略是按真实意愿报价。在按报价结算的拍卖中,竞价者的最优策略是使自己的报价略高于最终的出清价格,所以按报价结算的拍卖最终会演变为一场猜测最终市场出清价格的竞赛,使报价偏离自己的减排成本;而统一价格结算会鼓励竞价者按实际减排成本报价。由此自然可以推知,在价格发现方面,按报价结算的拍卖不及按统一价格结算。价格发现之所以是评判拍卖机制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因为排放权配额的价格对于政府制定长期气候政策和企业的长期投资决策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信息。另外,按报价结算的拍卖涉及推测市场出清价格的信息成本问题,大企业支付能力更强,因此这种拍卖方式不利于小企业。综合上述理由,应选择统一价格结算的拍卖方式。
 
关于第二个问题,Giuseppe Lopomo等人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经济学家们缺少共识。封闭拍卖规则简单,并且竞价者易于做出报价决策,即按照真实意愿。从便于竞价者理解和易于组织拍卖的角度来说,封闭拍卖具有优势。因为较低的交易成本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参加者,保证拍卖的竞争性和公平性。而动态拍卖在规则上更为复杂,例如需要设计规则防止竞价者的最后时刻突然出价行为。换言之,动态拍卖交易成本更高。无论对组织者还是参加者,均是如此。但是从价格发现的能力和为排放主体提供更多的灵活性方面,动态拍卖更胜一筹。[23]
 
欧盟为在EU ETS中扩大拍卖的适用范围,就排放权配额拍卖问题于2009年发布了相关技术咨询报告,也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就采用动态拍卖还是静态拍卖,亦即一轮报价还是很多轮报价的问题,欧盟报告认为,动态拍卖在价格发现上成效更好。但是,如果二级市场运作良好的话,价格发现功能就不必成为排放权配额拍卖的首要考虑因素。因为价格发现的功能将主要由二级市场承担。并且动态拍卖无论对拍卖者还是竞价者而言,执行起来都更为复杂,管理成本更高。比起动态拍卖,静态拍卖或封闭拍卖由于对于竞价者而言没有重复和价格和数量信号出现,因此可以起到约束合谋行为的作用,这一点在参加拍卖的竞价者人数少或竞争性不足时尤为重要。基于这些理由,应选择只有一轮报价的封闭拍卖。
 
在解决了这个问题后,再考虑是按报价结算(歧视价格)还是按统一价格结算(即按照由被接受的最低出价确定的出清价格结算)。在这个问题上,拍卖理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排序。按报价结算可能会产生更高的拍卖收入,但是按照报价结算的情况下,竞价者担心自己出价过高,因此有时会采取较为谨慎的出价策略,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将降低拍卖收入,减少由按报价结算带来的好处。根据前面的理解,按照报价结算要求竞价人了解市场价格及未来走向,避免报价过高。在二级市场比较发达的情况下,这个问题较为容易解决,特别是对信息搜集能力和支付能力更强的大企业而言。对于小企业而言,其参与二级市场的交易较少,因此对这种信息的掌握不足。故小企业对这样的拍卖更多采取回避态度。此外,使用按报价结算的拍卖有利于限制囤积行为,因为要多中标,就要报高价,因此建仓成本高。与此相比,统一价格拍卖在可以报出高价而最终按出清价格结算,因此囤积的建仓成本低,需要制定规则限制最大购买量,由此事前和事后又需要付出更高的监督成本。[24]
 
(2)关于拍卖方式选择的实验验证
 
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系的Ali Hortaçsu指出,在威廉·维克里(William Vickrey)的重要研究之后,[25]我们使用模型把握真实世界的拍卖行为的能力在快速增长。但在多物品拍卖中,模型推演和实际结果之间有时仍然有较大差距。通过实验进行经验研究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路径。[26]
 
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是美国亚国家级的排放权交易体系,由九个美国东北部和中大西洋区域的州联合组成,集中于电力行业。在全球现有的各排放权交易体系中,RGGI以绝大多种配额均通过拍卖分配而著称。
 
在启动排放权配额拍卖前,RGGI对拍卖规则的设计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且采用了先实验检验、再进行文献综述的两阶段研究法。在最终报告中,RGGI就排放权配额拍卖方式的选择给出了如下推荐意见:
 
首先,RGGI推荐使用统一价格结算拍卖。RGGI认为统一价格拍卖有诸多优势,值得推荐,包括简易性,相对透明,以及确保竞价者购买实际所需的配额。在RGGI进行的价格发现实验中,这种拍卖设计表现也很好。
 
其次,RGGI推荐使用一轮报价的封闭拍卖。相关文献表明,动态拍卖更容易导致合谋行为。尽管有文献提倡使用连续多轮拍卖,但RGGI的实验表明,动态拍卖在价格发现方面表现得并没有那么好,并且容易导致合谋。[27]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刘文杰在其导师指导下对火电厂排污权拍卖进行了实验研究。由于火电厂的排污权与温室气体排放权在拍卖属性上高度类似,因此其研究具有参考价值。该研究共有168名被试者参加,分为基准组、实验组一和实验组二。在实验条件设置上,由被试者模拟火电厂商,并且根据燃料结构进一步分为对配额需求较高的用户和对配额较低的用户。在基准组和实验组二当中,均为高用户多,低用户少;在实验组一当中,高用户数量等于低用户数量;实验组二另外引入了现货市场。三个组分别对四种拍卖类型均进行了实验。该实验选取成交价格、拍卖效率、买方收益、卖方收益四个指标对拍卖类型进行评价。实验结果显示,在三个组中,统一价格的封闭拍卖均为最优的拍卖类型。[28]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实验使用的是简单的假设,如果引入更为复杂的假设,则研究结论会发生变化。[29]
 
综合上述讨论,可以认为,在多物品拍卖方式的选择上,没有哪一种拍卖方式是完美的。Giuseppe Lopomo等人在选择结算价格上认为应按照统一价格拍卖,在是否允许多轮出价上则不确定。欧盟的咨询报告认为应选择静态拍卖,在选择结算价格方式上没有确定结论。
 
RGGI和中国研究者但是在排放权配额拍卖的语境下,通过模式实验倾向于选择统一价格的封闭拍卖。由于笔者未能穷尽本领域相关文献,因此对上述研究结论,应持谨慎的参考态度。
 
前已指出,评价排放权配额拍卖涉及政府收入、价格发现能力、交易成本、防范市场势力、公平等因素。笔者认为,在RGGI的研究报告中,对于选择统一价格的封闭拍卖给出了非常直接的理由,值得借鉴。特别是在中国排放权拍卖设计的起始阶段,可以选择这种拍卖方式,这种拍卖方式有利于鼓励真诚出价、防止共谋行为和市场扭曲,同时具有简约透明的有点,能够更有利于市场公平特别促进中国小企业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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