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平:排放权配额拍卖规则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模式

2020-8-15 14:10 来源: 《地方立法研究》 |作者: 张小平

中国排放权交易试点拍卖规则的实证研究


1.我国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关于有偿分配的一般规定
 
我国排放权各试点地区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文件,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现状及发展趋势、约束性降耗和减排指标等因素,确定了本地配额总量控制目标、纳入强制性配额管理的企业或单位名录以及配额分配方案。在配额分配的方式上,各试点地区毫无悬念地都选择了高比例免费分配配额。[30]
 
从制度上考察,我国各试点地区关于排放权配额有偿分配相关规定如下:
 
表2:我国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关于排放权配额拍卖的有关规定 [31]
 

试点地区

相关文件中是否提及有偿分配

是否提及拍卖

是否规定拍卖细则

北京

未提及有偿分配。在《北京市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中提及,“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调整及市场调节。”

《北京市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有专章规定拍卖。

《北京市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有规定

天津

《天津市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配额总量,制定配额分配方案。

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仅在交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稳定市场价格使用,具体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因有偿发放配额而获得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工作。”

同前

上海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以及工作部署,采取免费或者有偿的方式,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分配配额。”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及“试点期间,碳排放初始配额实行免费发放。适时推行拍卖等有偿方式。”后来倾向于“有偿竞价”的提法。

湖北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政府预留配额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其中,用于价格发现的不超过政府预留配额的30%。

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未出现。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使用“竞价转让”的提法。

重庆

未提及

未提及

广东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并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

广东省发改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制定本省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经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应包括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名单,年度配额总量,免费配额与有偿配额比例,配额分配原则、方法与程序,有偿配额竞价发放数量、发放平台与发放规则等。”第十一条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组织有偿配额竞价发放。控排企业可自愿到有偿配额竞价发放平台(以下简称竞价平台)购买有偿配额。新建项目企业在转为控排企业管理前,须按第四章规定购买足额的有偿配额。配额有偿发放所取得的收益,应专项用于促进减碳工作以及相关能力建设。”在历年的《配额分配方案中》规定了“有偿发放”和“竞价”。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中未提及。《深圳市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 配额分配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进行。无偿分配的配额包括预分配配额、新进入者储备配额和调整分配的配额。有偿分配的配额可以采用拍卖或者固定价格的方式出售。”

同前

 
 
综上,七个排放权交易试点中,除重庆外,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有偿分配均作了规定。在有偿分配的具体方式上,用词不一,有“有偿竞价”、“公开竞价”、“拍卖”等多种提法。在七个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大多数保留了有偿分配的可能性,并且有偿分配的主要含义是指拍卖,但是在拍卖的具体规则上,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目前制度关注的重点,仍然在于免费分配上。
 
2.我国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拍卖的实践
 
根据公开资料,在七个排放权交易试点中,上海、湖北、广东、深圳有配额拍卖的实践。
 
表3:我国排放权交易试点拍卖情况总结 [32]
 

试点地区

拍卖时间

平均成交价(元/吨CO2

成交量(吨CO2

北京

   

天津

   

上海

2014-06-30

48

7220

2017-06-30

38.77

41855

2018-07-31

41.54

305327

湖北

2014-03-31

20

200000

重庆

   

广东

2013-12-16

60

3000000

2014-01-06

60

3892761

2014-02-28

60

1130557

2014-04-03&2014-04-17&2014-05-05

60

528884+679471+528796

2014-06-25

60

1362870

2014-09-26

26

2000000

2014-12-22

30

701442

2015-03-27

35

422461

2015-06-10

40

314643

2015-09-21

16.1

300000

2015-12-21

15

300000

2016-03-29

12.9

500000

2016-06-08

不成交(申报量少于计划发行总量)

 

2016-09-21

9.88

500000

2017-01-04

15

500000

2017-03-27

16.5

500000

2017-06-05

不成交(申报量少于计划发放总量)

 

深圳

2014-06-06

35.43

74974

 
 
从上述总结中可以看出,拍卖最为活跃、最为常态化的是广东,其次为上海。湖北和深圳迄今只有一次拍卖。考虑到用拍卖分配排放权配额这种公共资源是一种新的制度,无论是拍卖的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需要在实践这种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学习试错,总结经验,因此广东和上海的实践经验,最具有参考价值。
 
3.我国排放权交易拍卖相关运行规则
 
在7个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北京的具体拍卖规则规定在《北京市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中。但北京目前无拍卖的具体实践。在有拍卖具体实践的4个试点中,排放权配额拍卖的具体规则规定在拍卖公告中。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4:我国拍卖权交易试点中关于拍卖运行规则的具体规定 [33]

试点地区

相关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具体规定

北京

《北京市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4-06-10

1.本市配额拍卖采取单轮封闭竞买的形式。每个竞买人可提交多份竞买书,每份竞买书均应注明竞买配额的数量及竞买价格等内容。竞买数量应为100吨配额的整数倍,竞买价格应为0.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每份竞买书只能注明一个竞买价格。

2. 每次拍卖前,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市场情况设定保留价格。竞买人提交的竞买价格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否则竞买书无效。

3.每次拍卖中,单个履约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拍卖总量的15%,单个非履约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拍卖总量的5%。

4.本市配额拍卖采用统一价格结算。按竞买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所有竞买书的竞买数量进行累加,累计数量达到拍卖数量时的最低竞买价格为结算价格。

5.所有买受人按照竞买价格由高到低的优先顺序获得配额。当所有买受人累计竞买数量大于拍卖数量时,竞买价格等于结算价格的竞买人在该价格下可获得的配额数量,为剩余配额数量与其在该价格的竞买数量占该价格总竞买数量比例的乘积,并向下取整。

上海

《关于组织开展2016履约年度上海市碳排放权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通知》

2017-06-17

1.此次所竞买的配额只能用于竞买人本单位2016年度履约清缴,不能用于市场交易。

2.竞买底价为上海碳排放配额(SHEA)在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所有交易日挂牌交易的市场加权平均价的1.2倍,且不高于42元/吨。具体竞买底价将由上海环交所于6月29日收市后公布。

3.在规定竞价申报时间内,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可进行买入申报。申报价格不低于竞买底价时,申报有效。

4.竞价申报结束,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有效申报进行排序,以发放总量内最低申报价作为竞买统一价成交。(1)竞价申报时间结束后,系统按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所有有效申报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于价格相同的申报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排序(2)根据排列结果,以发放总量内最低的申报价作为竞买统一价,并按照排列顺序根据竞买人的申报数量逐一成交。(3)当竞买申报量小于或等于发放总量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竞买人申报数量成交;当竞买申报量大于发放总量时,排列末位的可成交申报,按实际可竞得数量成交。

 

《关于组织开展2017履约年度上海市碳排放权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通知》

2018-07-17

同上

湖北

《湖北省2014第一次碳排放权配额竞价转让公告》

2014-03-24

1.竞买底价为每吨20元人民币。

2.根据《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市场参与人续以不低于基价的价格进行报价竞买。在竞价时间内,交易系统将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进行成交,直至配额全部转让。

广东

《2013年度广东省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公告》

2013-12-09

1.竞买底价为每吨60元人民币。

2.竞买量:(1)控排企业:2013年度配额总量的3%或以上;(2)新建项目企业:建成后预计年度碳排放总量的3%。

3.采取统一价成交方式。发放时间结束时交易系统将所有竞价申报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排序,价格相同的申报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当申报总量不大于发放总量时,所有的申报按照竞买底价作为竞买统一价,按申报总量成交;当申报总量大于发放总量时,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依发放总量内的最低申报价作为竞买统一价,按发放总量成交。

 

《2013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二次)公告》

2013-12-24

同上

 

《2013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三次)公告》

2014-02-20

同上

 

《2013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四次)公告》

2014-03-26

1.本次发放有偿配额总量为360万吨。4月17日的发放量根据4月3日发放后剩余的配额量确定,5月5日的发放量根据4月17日发放后剩余的配额量确定。具体数量另行通知。

2.发放时间:2014年4月3日9:30-11:30,13:30-15:30;2014年4月17日9:30-11:30,13:30-15:30;2014年5月5日9:30-11:30,13:30-15:30。

3.其他同上。

 

《2013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有偿发放(第五次)公告》

2014-06-16

1.竞买人资格

未购买或未足额购买2013年度有偿配额以及进行了配额调整的控排企业。

2.竞买量

控排企业2013年度配额总量的3%,及配额调整部分的3%。

3.成交方式同上。

 

《2014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一次)》公告

2014-09-18

1.竞买底价为每吨25元人民币。

2.竞买量: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不限制单次竞买量及总竞买量,其他机构及组织单次竞买量(单笔申报)不得低于5000吨。

3.成交方式同上。

 

《2014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二次)》公告

2014-12-15

1.竞买底价为每吨30元人民币。

2.竞买量、成交方式等同上。

 

《2014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三次)公告》

2015-03-18

1.竞买底价为每吨35元人民币。

2.其他同上。

 

《2014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四次)公告》

2015-06-02

1.竞买底价为每吨40元人民币。

2.其他同上。

 

《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

2015-09-08

1.配额有偿发放数量:2015年度配额有偿方法的数量为200万吨,分四期竞价发放。每期有偿发放的数量将另行公告。当期未能成功发放的有偿配额,省发展改革委将收回,原则上不再投放市场。

2.原则上在2015年9月、12月和2016年3月、6月下旬安排一期有偿发放。具体日期由广碳所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3.竞买人资格:包括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和投资机构。

4.申报数量和价格:竞价人单笔申报价格不设限制。竞价人单笔申报量不得低于1000吨,在竞价时间截止前可多笔申报,但每笔申报通过系统提交后均不可撤销。单个竞价人的累计申报量不得超过当次发行总量的50%。

5.政策保留价:2015年度配额有偿发放将设置政策保留价,作为竞价的最低有效价格。政策保留价按照竞价公告日的前三个自然月广东碳市场配额挂牌点选或挂牌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80%计算。

6.竞价成交方式:竞价成交采取统一成交价的方式,并要求量价满足相关条件方可成交,具体如下:(1)竞价时间结束后,交易系统自动将所有竞价人申报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先后排序,申报价相同的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先后排序。(2)当申报价高于政策保留价的申报总量小于当期发放总量时,所有申报均不成交。(3)当申报价高于政策保留价的申报总量大于或等于当期发放总量时,按照申报排序先后成交,并以成交的最后一笔申报价作为统一成交价。

 

《2015年度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第一次)公告》

2015-09-10

1.本此发行对申报价格不设限制。根据《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本此政策保留价为12.84元/吨,作为竞价最低有效价格。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2015年度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第二次)公告》

2015-12-10

1.政策保留价12.8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2015年度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第三次)公告》

2016-03-18

1.政策保留价12.69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2015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四次)公告》

2016-05-30

1.政策保留价12.27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2016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一次)公告》

2016-09-09

1.政策保留价9.37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2016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二次)》

2016-12-21

1.政策保留价为11.27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2016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三次)公告》

2017-03-15

1.政策保留价为16.09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2016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四次)公告》

2017-05-24

1.政策保留价为15.15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深圳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拍卖公告(第001号)》

2014-05-20

1.拍卖底价为每吨35.43元人民币(以截止5月27日的市场平均价格的一半为准)。

2.拍卖申报:投标人在拍卖时间内只能进行一次拍卖申报,一次申报可提交3组报价,3组报价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允许的最大申报数量。申报一经提交不可撤销。

3.中标原则:(1)有效申报数量高于或等于拍卖数量时,按有效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序,以全部拍卖数量募满为止时的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2)申报价格等于最后中标价格的投标人有多个,且该价格申报数量超出配额剩余匹配数量时,以该价格各投标人申报数量占各投标人申报总数量的比例乘以配额剩余数量分配,按最后中标价格成交;(3)有效申报数量低于拍卖数量时,以所有有效申报中的最低申报价格成交。申报价格高于拍卖底价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4.最大拍卖量:参加拍卖的投标人的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其2013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与2013年度实际确认配额之间差值的15%。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分析与评价
 
(1)在核心拍卖方式的选择上,在有拍卖规定及拍卖实践的五家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均选择了统一价格的封闭拍卖方式,这与本文通过对理论模型和实验结果的综述中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拍卖规则中,均对这种方式下的成交规则,也即拍卖的组织方法和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做出了解释。其拍卖交易规则的内核均为:在设立拍卖底价的基础上组织一轮集中封闭报价,在底价之上的报价均为有效出价,按报价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哪些竞价者胜出、获得其所申报数量的配额,一直到配额售完为止,此时最低一个报价,如果仍在拍卖底价之上,即为有效的市场出清价格,所有胜出的竞买者,均按此价格而非竞价中的报价结算。
 
湖北的拍卖规则,从其文字表述看,类似一种连续竞价制度,与狭义拍卖所代表的集中竞价制度有所区别。从我国证券市场设计运行的经验来看,集中竞价在价格发现方面表现更好,而连续竞价具备价格形成功能,但更注重交易效率,其是否能实现《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价格发现”目的,从规则设计的角度来讲,是值得慎重考虑的。
 
(2)当有效竞买数量小于预定拍卖数量时,北京、上海和深圳认定拍卖有效,按实际竞买数量成交。湖北拍卖规则的精神与此类似。而广东的规则在这个问题上先后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在2015年9月8日前,亦即《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公布之前,这样的竞买有效。而在该《方案》发布之后,此类竞买无效,因此产生了2016年6月和2017年6月两次拍卖不成交的情形。笔者认为,有效竞买数量小于预定拍卖数量时拍卖是否有效的处理,主要出于以下权衡:如果以鼓励交易、活跃市场、筹集收入为优先考虑事项,且拍卖间隔期较长,宜将此类拍卖认定为有效,按实际竞买数量成交;而如果要保证配额的稀缺性、避免市场参与主体误解市场信号、且拍卖间隔期较短的话,宜将此类拍卖认定为无效。
 
(3)排放权配额拍卖的原初含义,是配额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的二分法,换言之是在初级市场的语境下讨论的。但是,由于拍卖具有向市场输入流动性的功能,因此也可以将拍卖用于调控排放权二级市场。
 
从这个角度来看,北京的规则设计,兼容了拍卖的两种功能,明确区分了“配额调整”和“市场调控”,并且在《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中规定,“本市配额拍卖分为定期拍卖和临时拍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流程要求进行。定期拍卖的时间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并公布,不受配额市场价格约束。配额的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150元/吨时,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临时拍卖。”
 
上海的配额拍卖中,明确限制竞买的配额只能用于竞买人本单位年度履约清缴,不能用于市场交易,因此将拍卖的功能限定在初级市场,即拍卖是用来协助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的;而广东在2014年以后,允许投资机构参与竞价,并且不限制拍卖后配额的用途,因此活跃二级市场的意图更为明显。
 
顺便提及,通过拍卖调控市场,要和回购联系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北京的《碳排放权公开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中除拍卖外,规定了发改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回购配额的程序,形成了完整的、供需双向的市场调控路径。广东的回购则发生在交易所会员之间,局限于二级市场,更多体现的是融资和避险的功能,而非市场调控的功能。
 
(4)广东的拍卖规则前后经历了较为显著的变化。例如,第一年所有控排企业都是被要求必须参与拍卖,而且只有拍卖了3%的配额后,免费发放的97%的配额才会被激活生效。而从第二年开始只有新建企业才被要求必须参与拍卖才能激活免费配额,对一般控排企业在免费发放(电力行业企业95%,其它行业企业97%)的基础上,可以自愿的方式参与拍卖。[34]又如拍卖底价的设置。第一阶段,2013年采用了强制购买政策,快速建立价格信号。受到60元/吨CO2竞价底价的引导,全年度二级市场配额价格大部分时间维持在50—70元/吨CO2的波动区间。第二阶段,2014年对竞价机制进行了管制放松,建立了配额回收机制,引入机构投资者,采用阶梯上升底价,提高电力企业购买比例。第三阶段,2015年配额有偿发放不设底价,采取政策保留价,通过采用竞价公告日的前三个自然月广东碳市场配额挂牌点选交易加权平均成交价的80%作为2015度首次竞价的最低有效价格。 [35]再如在2014年4月的拍卖中,360万吨配额分三次拍卖,前一次未售出的配额结转下次,形成一种序贯拍卖。而在2015履约年度,则明确当期未能成功发放的有偿配额,省发展改革委将收回,原则上不再投放市场,从而使连续两次拍卖之间,购买者竞买数量和竞买报价相互干扰、相互影响的概率大大下降了。可以说,广东不仅是排放权配额拍卖最为活跃的试点,而且根据拍卖的效果和不同时期的市场形势,不停对规则进行微调,对不同方案进行尝试,为排放权配额拍卖的规则设计,贡献了非常宝贵的实践经验。
 
(5)在排放权配额拍卖中,设置底价有助于降低价格风险,并减少共谋的可能。[36]五个试点都规定拍卖应有底价。底价的设定方式有主观和客观之分。湖北和2013-14年的广东,底价是排放权交易主管机关主观决定的。上海、后期的广东以及深圳,底价是根据市场行情设定的,体现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互动,是一种客观设定底价的方法。在北京的规则中,用于配额调整的拍卖其底价不受市场行情约束,而用于市场调控的拍卖则根据市场行情设定底价,体现了用于初期市场的配额拍卖底价主观设定、用于市场调控的配额拍卖底价客观设定的思路,是两种设定底价方式的结合使用,既保留了灵活供给配额的政策空间、又限制了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余地,值得在未来的全国市场规则设计中吸收采纳。
 
(6)如前所述,统一价格拍卖容易产生囤积行为,因此对最大交易量要有所限制。北京、广东、深圳的拍卖规则中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上海则通过限制拍卖所得配额的用途对此进行了间接限制。未来在全国市场拍卖的规则设计中,应当对此予以体现。具体的最大交易量的限制方法,可以根据市场形势、市场结构、交易主体特征等具体设计。
 
(7)在5个试点中,规定拍卖规则的相关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均不具有正式法律渊源地位。北京的《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由发改委和金融工作局联合发布。《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经过广东省发改委批复,因此其中包含的拍卖规则也具有部门工作文件的地位。而湖北、上海和深圳的拍卖规则,直接由交易所在拍卖公告中规定。其效力层级更低。效力层级低能与拍卖规则具有较强技术性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调整这两个突出特点相协调,降低制度试错和学习成本。但在拍卖规则效力层级较低的情况下,事后发生纠纷,可能会一并引发对拍卖规则性质及效力的质疑,不利于拍卖主体产生稳定的市场预期。建议未来的全国市场规则设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不低于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统一的排放权配额拍卖规则,构架配额初期市场有偿分配的基本交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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