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8-15 14:10 来源: 《地方立法研究》 |作者: 张小平
试点地区 |
相关文件中是否提及有偿分配 |
是否提及拍卖 |
是否规定拍卖细则 |
未提及有偿分配。在《北京市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中提及,“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调整及市场调节。” |
《北京市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有专章规定拍卖。 |
《北京市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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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天津市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配额总量,制定配额分配方案。 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仅在交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稳定市场价格使用,具体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因有偿发放配额而获得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工作。” |
同前 |
无 |
上海 |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以及工作部署,采取免费或者有偿的方式,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分配配额。”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及“试点期间,碳排放初始配额实行免费发放。适时推行拍卖等有偿方式。”后来倾向于“有偿竞价”的提法。 |
无 |
湖北 |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政府预留配额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其中,用于价格发现的不超过政府预留配额的30%。 |
未出现。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使用“竞价转让”的提法。 |
无 |
重庆 |
未提及 |
未提及 |
无 |
广东 |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并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 |
广东省发改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制定本省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经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应包括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名单,年度配额总量,免费配额与有偿配额比例,配额分配原则、方法与程序,有偿配额竞价发放数量、发放平台与发放规则等。”第十一条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组织有偿配额竞价发放。控排企业可自愿到有偿配额竞价发放平台(以下简称竞价平台)购买有偿配额。新建项目企业在转为控排企业管理前,须按第四章规定购买足额的有偿配额。配额有偿发放所取得的收益,应专项用于促进减碳工作以及相关能力建设。”在历年的《配额分配方案中》规定了“有偿发放”和“竞价”。 |
无 |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中未提及。《深圳市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 配额分配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进行。无偿分配的配额包括预分配配额、新进入者储备配额和调整分配的配额。有偿分配的配额可以采用拍卖或者固定价格的方式出售。” |
同前 |
无 |
试点地区 |
拍卖时间 |
平均成交价(元/吨CO2) |
成交量(吨CO2) |
北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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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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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2014-06-30 |
48 |
7220 |
2017-06-30 |
38.77 |
41855 |
|
2018-07-31 |
41.54 |
305327 |
|
湖北 |
2014-03-31 |
20 |
200000 |
重庆 |
无 |
||
广东 |
2013-12-16 |
60 |
3000000 |
2014-01-06 |
60 |
3892761 |
|
2014-02-28 |
60 |
1130557 |
|
2014-04-03&2014-04-17&2014-05-05 |
60 |
528884+679471+528796 |
|
2014-06-25 |
60 |
1362870 |
|
2014-09-26 |
26 |
2000000 |
|
2014-12-22 |
30 |
701442 |
|
2015-03-27 |
35 |
422461 |
|
2015-06-10 |
40 |
314643 |
|
2015-09-21 |
16.1 |
300000 |
|
2015-12-21 |
15 |
300000 |
|
2016-03-29 |
12.9 |
500000 |
|
2016-06-08 |
不成交(申报量少于计划发行总量) |
||
2016-09-21 |
9.88 |
500000 |
|
2017-01-04 |
15 |
500000 |
|
2017-03-27 |
16.5 |
500000 |
|
2017-06-05 |
不成交(申报量少于计划发放总量) |
||
深圳 |
2014-06-06 |
35.43 |
74974 |
试点地区 |
相关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具体规定 |
北京 |
《北京市碳排放权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
2014-06-10 |
1.本市配额拍卖采取单轮封闭竞买的形式。每个竞买人可提交多份竞买书,每份竞买书均应注明竞买配额的数量及竞买价格等内容。竞买数量应为100吨配额的整数倍,竞买价格应为0.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每份竞买书只能注明一个竞买价格。 2. 每次拍卖前,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市场情况设定保留价格。竞买人提交的竞买价格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否则竞买书无效。 3.每次拍卖中,单个履约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拍卖总量的15%,单个非履约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拍卖总量的5%。 4.本市配额拍卖采用统一价格结算。按竞买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所有竞买书的竞买数量进行累加,累计数量达到拍卖数量时的最低竞买价格为结算价格。 5.所有买受人按照竞买价格由高到低的优先顺序获得配额。当所有买受人累计竞买数量大于拍卖数量时,竞买价格等于结算价格的竞买人在该价格下可获得的配额数量,为剩余配额数量与其在该价格的竞买数量占该价格总竞买数量比例的乘积,并向下取整。 |
上海 |
《关于组织开展2016履约年度上海市碳排放权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通知》 |
2017-06-17 |
1.此次所竞买的配额只能用于竞买人本单位2016年度履约清缴,不能用于市场交易。 2.竞买底价为上海碳排放配额(SHEA)在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所有交易日挂牌交易的市场加权平均价的1.2倍,且不高于42元/吨。具体竞买底价将由上海环交所于6月29日收市后公布。 3.在规定竞价申报时间内,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可进行买入申报。申报价格不低于竞买底价时,申报有效。 4.竞价申报结束,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有效申报进行排序,以发放总量内最低申报价作为竞买统一价成交。(1)竞价申报时间结束后,系统按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所有有效申报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于价格相同的申报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排序(2)根据排列结果,以发放总量内最低的申报价作为竞买统一价,并按照排列顺序根据竞买人的申报数量逐一成交。(3)当竞买申报量小于或等于发放总量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竞买人申报数量成交;当竞买申报量大于发放总量时,排列末位的可成交申报,按实际可竞得数量成交。 |
《关于组织开展2017履约年度上海市碳排放权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通知》 |
2018-07-17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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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湖北省2014第一次碳排放权配额竞价转让公告》 |
2014-03-24 |
1.竞买底价为每吨20元人民币。 2.根据《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市场参与人续以不低于基价的价格进行报价竞买。在竞价时间内,交易系统将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进行成交,直至配额全部转让。 |
广东 |
《2013年度广东省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公告》 |
2013-12-09 |
1.竞买底价为每吨60元人民币。 2.竞买量:(1)控排企业:2013年度配额总量的3%或以上;(2)新建项目企业:建成后预计年度碳排放总量的3%。 3.采取统一价成交方式。发放时间结束时交易系统将所有竞价申报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排序,价格相同的申报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当申报总量不大于发放总量时,所有的申报按照竞买底价作为竞买统一价,按申报总量成交;当申报总量大于发放总量时,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依发放总量内的最低申报价作为竞买统一价,按发放总量成交。 |
《2013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二次)公告》 |
2013-12-24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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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三次)公告》 |
2014-02-20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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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四次)公告》 |
2014-03-26 |
1.本次发放有偿配额总量为360万吨。4月17日的发放量根据4月3日发放后剩余的配额量确定,5月5日的发放量根据4月17日发放后剩余的配额量确定。具体数量另行通知。 2.发放时间:2014年4月3日9:30-11:30,13:30-15:30;2014年4月17日9:30-11:30,13:30-15:30;2014年5月5日9:30-11:30,13:30-15:30。 3.其他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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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有偿发放(第五次)公告》 |
2014-06-16 |
1.竞买人资格 未购买或未足额购买2013年度有偿配额以及进行了配额调整的控排企业。 2.竞买量 控排企业2013年度配额总量的3%,及配额调整部分的3%。 3.成交方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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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一次)》公告 |
2014-09-18 |
1.竞买底价为每吨25元人民币。 2.竞买量: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不限制单次竞买量及总竞买量,其他机构及组织单次竞买量(单笔申报)不得低于5000吨。 3.成交方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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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二次)》公告 |
2014-12-15 |
1.竞买底价为每吨30元人民币。 2.竞买量、成交方式等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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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三次)公告》 |
2015-03-18 |
1.竞买底价为每吨35元人民币。 2.其他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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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四次)公告》 |
2015-06-02 |
1.竞买底价为每吨40元人民币。 2.其他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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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 |
2015-09-08 |
1.配额有偿发放数量:2015年度配额有偿方法的数量为200万吨,分四期竞价发放。每期有偿发放的数量将另行公告。当期未能成功发放的有偿配额,省发展改革委将收回,原则上不再投放市场。 2.原则上在2015年9月、12月和2016年3月、6月下旬安排一期有偿发放。具体日期由广碳所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3.竞买人资格:包括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和投资机构。 4.申报数量和价格:竞价人单笔申报价格不设限制。竞价人单笔申报量不得低于1000吨,在竞价时间截止前可多笔申报,但每笔申报通过系统提交后均不可撤销。单个竞价人的累计申报量不得超过当次发行总量的50%。 5.政策保留价:2015年度配额有偿发放将设置政策保留价,作为竞价的最低有效价格。政策保留价按照竞价公告日的前三个自然月广东碳市场配额挂牌点选或挂牌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80%计算。 6.竞价成交方式:竞价成交采取统一成交价的方式,并要求量价满足相关条件方可成交,具体如下:(1)竞价时间结束后,交易系统自动将所有竞价人申报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先后排序,申报价相同的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先后排序。(2)当申报价高于政策保留价的申报总量小于当期发放总量时,所有申报均不成交。(3)当申报价高于政策保留价的申报总量大于或等于当期发放总量时,按照申报排序先后成交,并以成交的最后一笔申报价作为统一成交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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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第一次)公告》 |
2015-09-10 |
1.本此发行对申报价格不设限制。根据《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本此政策保留价为12.84元/吨,作为竞价最低有效价格。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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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第二次)公告》 |
2015-12-10 |
1.政策保留价12.8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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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第三次)公告》 |
2016-03-18 |
1.政策保留价12.69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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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四次)公告》 |
2016-05-30 |
1.政策保留价12.27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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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一次)公告》 |
2016-09-09 |
1.政策保留价9.37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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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二次)》 |
2016-12-21 |
1.政策保留价为11.27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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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三次)公告》 |
2017-03-15 |
1.政策保留价为16.09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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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第四次)公告》 |
2017-05-24 |
1.政策保留价为15.15元/吨。 2.其他与《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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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拍卖公告(第001号)》 |
2014-05-20 |
1.拍卖底价为每吨35.43元人民币(以截止5月27日的市场平均价格的一半为准)。 2.拍卖申报:投标人在拍卖时间内只能进行一次拍卖申报,一次申报可提交3组报价,3组报价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允许的最大申报数量。申报一经提交不可撤销。 3.中标原则:(1)有效申报数量高于或等于拍卖数量时,按有效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序,以全部拍卖数量募满为止时的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2)申报价格等于最后中标价格的投标人有多个,且该价格申报数量超出配额剩余匹配数量时,以该价格各投标人申报数量占各投标人申报总数量的比例乘以配额剩余数量分配,按最后中标价格成交;(3)有效申报数量低于拍卖数量时,以所有有效申报中的最低申报价格成交。申报价格高于拍卖底价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4.最大拍卖量:参加拍卖的投标人的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其2013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与2013年度实际确认配额之间差值的15%。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