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DLT 904-2015 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下列用电量不计入厂用电的计算:
- 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量。
- 新设备在未正式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
- 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的电量。
- 发电机作调相机运行时耗用的电量。
- 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量。
- 非生产用(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等)的电量。
如按以上定义计算的厂用电仍含有一部分用电来源于电网,从发电厂电量平衡角度考虑,在计算供电量过程中应扣减该部分下网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