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处罚规则与履约风险规制路径

2020-9-10 14:46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作者: 史学瀛、杨博文

摘要:统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后,我国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处罚规则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是预防和规制控排企业因主观意愿拒不履行约定碳减排目标的风险。现行的罚则设计在处罚限度的规定中过于笼统,在权衡法定惩罚标准、违约成本以及履约风险预防水平三者的关系中尚存完善空间。同时,在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初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与适当的处罚规则形成协同效应,但在现有的制度中并未体现。在履约风险的规制路径中,对于因控排企业责任进行的处罚应当明确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尺度,从理论上对倍率式罚款数额作为违法利益追缴的限度予以证成,在实施细则的设计中引入阶梯式处罚标准和逾期不缴的加罚规则,对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重点排放企业的履约风险进行有效规制,加快推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惩罚标准;责任风险预防;重点排放企业;违约成本


《巴黎协定》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所开展的减排行动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撑。我国已经于2017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碳市场,以市场化的方式促进我国按时提交《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1]。为了能够使碳市场的稳定运行得到法律保障,我国发展改革委已于2015年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此后,在2018年又公开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其将作为全国统一碳市场以后监管的法律依据。制定和出台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行政法规目的是促导企业履行减排义务,规避交易主体的履约风险。完备和有效的处罚规则可以使控排企业对违法事实带来的风险清晰认识,并预知违法成本,进而避免将履约风险转化为责任后果,接受严厉处罚。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违反管理条例规定所进行的处罚到底是“纸老虎”还是能够真正实现威慑效果,让控排企业在预知违法风险后就望而却步,这是处罚规则设计在合法性控制方面应当关注的焦点。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处罚应当实现的履约风险规制效果、有效发挥处罚所能达到的目标,是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更好约束控排企业的关键所在。因此,在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基础上,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处罚规则进行剖析,试图找到平衡法定惩罚标准、控排企业违约成本以及履约风险预防水平三者的最佳处罚规则,更好的保障重点减排企业能够按时、高效的完成履约目标,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