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处罚规则与履约风险规制路径

2020-9-10 14:46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作者: 史学瀛、杨博文

结语


全国碳市场的法制建设是确保控排主体完成履约目标、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基础。统一以后的全国碳市场催生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罚则设计作为控排企业履约风险预防的根基,对控排企业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所进行的处罚到底能否奏效,是罚则设计在合法性控制方面应当关注的焦点。处罚效力能够有效、合理的发挥作用,根植于惩罚标准、违约成本以及履约风险预防水平三者的关系,同时决定了规制成本的最优选择。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之际,提出在处罚规则与履约风险规制中,应当明确具体处罚倍率、保证履约效果下的规制成本渐增,并通过制定《〈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形式将激励政策与加罚措施相互配合,实现正向和反向惩处相结合的方式。并将我国《能源法》、《电力法》与即将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相衔接。以此来保障我国碳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秩序平稳,使得控排企业在法制保障下的履约率得以提升,进而促使我国更好的达成《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的目标。

注释
①201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②由于征求意见稿的罚则设计中使用的是本年度碳配额的市场均价,而送审稿中使用的是上一年度的碳配额市场均价,所以这里为与后面的交易成本是按照本年度碳配额市场均价区分开,故用c'表示。
③加处罚款首次出现在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中。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性质及程序正式明确,是2012年《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其既区别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又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也与一般的执行措施有别。
④两案件为碳市场中针对超越核准经营范围设立交易场所从事现货交易的行政处罚案件,影响控排企业的履约、导致其虚假履约等情况。具体详见案件:[嘉市监稽罚字(2016)001号] 嘉峪关众创聚财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超越核准经营范围设立交易场所从事现货交易案,以及[嘉市监稽罚字(2016)04号] 嘉峪关君恒时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超越核准经营范围设立交易场所从事现货交易案。

参考文献
[1]蔡守秋,张文松.演变与应对:气候治理语境下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新审视——以《巴黎协议》为中心的考察[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5):27-36.
[2]李继峰,张亚雄.我国“十二五”时期建立碳交易市场的政策思考[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2(2):137-143.
[3]魏东.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的识别、评估与应对[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8):28-32.
[4]李健,王庆山.政策企业家视角下碳配额决策及违约惩罚的演化博弈分析[J].软科学,2015(9):121-126.
[5]托马斯·S.尤伦,赵娟.法律科学的诺贝尔奖——理论、经验工作与法学研究中的科学方法[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36-71.
[6]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 法和经济学[M]. 施少,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281-302.
[7]Restiani P,Betz R.The Effects of Penalty Design on Market Performance:Experimental Evidence from a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with Auctioned Permits[J].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Research Hub Research Reports,2010(87):6-51.
[8]陈国富.法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46-217.
[9]史学瀛,杨博文.控排企业碳交易未达履约目标的罚则设定[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 (4):35-42.
[10]李彪.工商联:碳排放权交易违约成本低 建议设立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EB/OL].[2018-03-05].http://www.tanjiaoyi.com/article-23885-1.html
[11]戚建刚.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J].当代法学,2014(6):3-10.
[12]宋亚辉.风险控制的部门法思路及其超越[J].中国社会科学,2017(10):137-159+208.
[13]周骁然.论环境罚款数额确定规则的完善[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76-84.
[14]徐向华,郭清梅.行政处罚中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以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为例[J].法学研究,2006(6):89-101.
[15]金自宁.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4-12.
[16]王军.论行政立法中罚款的设定及其调整机制[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0(1):54-57.
[17]谭冰霖.环境行政处罚规制功能之补强[J].法学研究,2018(4):151-170.
[18]罗秋.“案说”加处罚款的理解与适用[N].中国医药报,2018-03-07(003).
[19]王彬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及其立法跟进[J].时代法学,2015 (2):13-25.
[20]别涛.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条文应如何处理[N].中国环境报,2002-10-5(001).
[21]王国飞.怎样规避碳交易市场风险?[J].环境经济,2015(3):32-33.
[22]何卫东.论我国碳排放交易中的司法功能[N].上海法治报,2017-10-11(B05).
[23]杨博文.多层次碳金融监管框架:原则、工具与体制重构[J].当代经济管理,2018(10):14-20.
[24]吕忠梅,王国飞.中国碳排放市场建设:司法问题及对策[J].甘肃社会科学,2016(5):161-168.
[25]程雨燕.环境罚款数额设定的立法研究[J].法商研究,2008(1):121-132.
[26]徐向华,郭清梅.倍率式罚款的特定基数与乘数倍率之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07(5):163-180.
[27]刘廷华.行政裁量控制模式的法经济学分析[J].行政论坛,2013,20(3):81-84.
[28]Restiani P,Betz R.A Theoretical Model of Optimal Compliance Decisions under Different Penalty Designs in Emissions Trading Markets[J].Environmental Economics Research Hub Research Reports,2010(86):4-39.
[29]张亮.激励政策可促中国碳交易市场机制形成[N].中国经济时报,2016-12-16(014).
[30]董德利.碳交易、市场理性与国际气候合作研究[J].中州学刊,2014(6):82-87.

作者简介
史学瀛,博士,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环境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杨博文,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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