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参与欧盟ETS的标准之一是与CO2排放相关产生的热能超过20兆瓦,包括炼油厂,黑色金属加工与冶炼企业,日产500吨以上
水泥厂,日产50吨以上石灰厂,
陶瓷、
玻璃、砖生产企业,以及日产20吨以上纸浆、
造纸生产企业。
欧盟ETS对于
排放权的分配,不是基于企业历史排放量,而是根据某行业各企业当期排放量来确定
减排任务,这与美国基于企业过去产量来分配的做法不同。按行业分配排放权的好处在于,同一行业企业的生产流程、工艺相似,按当期排放量分配排放权,企业较易接受。德国和丹麦都曾试图为全部参与排放权交易的企业设定一个统一标准,但因太过复杂而放弃。相对而言,分行业按照企业排放量来分配
碳排放权,最为简单可行。
在欧盟ETS的第一阶段,总体来说排放权供给大于需求,只有
电力行业例外,其获得的排放权少于需求。这有利于激励CO2排放量最大的发电行业通过技术革新等手段,实现更大规模的减排。由于电力行业较少参与全球竞争,成本容易转嫁,因此该行业因减排而受到的负面影响是可承受的(Ellerman,Buchner 2007)。
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是否与其
市场势力密切相关?企业市场势力大,意味着它们可能通过影响市场供求来决定
碳交易价格。合理地衡量企业市场势力并分配碳排放权,对于市场公平、高效地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市场势力一个参考指标是某企业拥有的碳排放权在所有参与企业的占比,另一个指标是用以测量产业集中度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HHI),显示参与欧盟ETS第一阶段11500个企业中,拥有碳排放权最多的10家企业状况,其中发电企业占7个。HHI数值较小,说明拥有最多排放权的10家企业在本行业的市场势力都很小,没有证据表明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与其市场地位有很大关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