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的由来及性质
二氧化碳排放指标交易的说法源于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也就是环境容量交易,实际上就是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有偿转让作为排污权交易的一种表现形式,碳
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是为了削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了激励温室气体
减排行动所选用的一种
市场交易机制。《京都议定书》通过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当作为一种可以买卖的货物,从而便演化出了碳排放权交易,通过市场机制来改变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机制,从而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减排的目的。
(二)碳排放权的性质
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学界上有多种观点。用益物权说倡导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实际上就是国家的自然环境的容量,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碳排放权实际上就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消耗行为。行政权力说学者主张碳排放权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给予排放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权利。笔者认为国家是环境容量的所有权人,对于分派到的碳排放权配额即为排放主体所有,对碳排放权进行的买卖即为对其的收益和处分,因而碳排放权应当属于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