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现状
自从2011年起在我国国内开展区域性性的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几个试点地区都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逐步的纳入到我国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中去,并且实行统一的管理机制。然后再根据这些试点区域的实际情况,在发挥试点区域的现有作用的同时,等到时机成熟后便将逐步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过渡。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现状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了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并于2014年12月26日颁发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行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在发电行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平稳安全的运行的前提下,慢慢扩展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囊括范围,丰富
碳交易的主体、交易的标的以及交易的形式,实现全国性的全方位的碳排放权买卖市场。
(三)我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
在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物方面,交易的标的范围不明确。《京都议定书》中的相关规定包含了6种温室气体(CO2、CH4、N2O、SF6、PFC5、HFC5)。但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未明确规定交易的标的物的范围,是仅涵盖这几种温室气体还是也包括其它所有温室气体,或者是这几种气体中的其中几种的混合物。
此外,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不合理。首先,各个排放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配额,或者为了更为容易的获得碳排放配额,难免会出现利用金钱或权力进行交易的情形,滋生腐败。其次,我国的碳排放权的初始配额是无偿获得的,这会使得重点排放单位在无需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获得利益,违背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设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