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法律制度分析网络视角

2020-9-24 20:48 来源: 西部论丛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的完善

市场交易主体的角度来看,允许自然人个人进入碳交易市场,将其作为一种投资的手段,能够从中获取利益;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减排企业的数量是有限的,增加市场交易主体可以更大程度的活跃碳交易市场,充分的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加有利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以及减排目的的实现。若想要创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就应当使碳交易市场能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统一一般主体的准入标准,而不再是特殊的少数的主体的市场。

(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物的种类

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6种温室气体(CO2、CH4、N2O、SF6、PFC5、HFC5)。我国可以在借鉴《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将碳排放交易标的物的种类分为三类:1、二氧化硫,严重污染环境和人体健康,应当将其作为重点防治对象;2、六种温室气体(CO2、CH4、N2O、SF6、PFC5、HFC5),温室气体导致气温上升,对我们造成了严重的威胁;3、对臭氧层造成极大破坏的的物质(如氟利昂等)。在实践过程中,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具体实际的考虑出发,根据实际情况按轻重缓急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

(三)完善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制度

我国目前的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采取的是无偿的分配方式,会导致交易主体在无成本的情形下无法保证碳排放的技术或设备合格。因此主体方面,应当健全主体资格的审查标准,在排放主体提出分配申请后,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在污染物处理技术和设备上都合格的情形下才允许其获得分配资格。不能对所有的重点排放单位都同等条件的基于排放配额,对于各个不同的排放主体,应当对其进行等级划分,区别对待的方式来试图减少碳排放。

结语

碳排放指标的交易对环境保护,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都有重要作用。我国需要实行新型并且强有力度的法律制度,以保证减排目标的实现,碳排放权交易就是这样一个制度。我们应该努力建立完善碳排放指标的交易,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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