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 探索中国路径
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推动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转型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由之路,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途径。
以高位推动提供保障。长期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中国始终坚持走符合国情的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立足新发展理念,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入手,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第一次列入了气候变化议题,指出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更加明确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路径。2013年,中国发布第一部专门针对适应全球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提高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综合能力。
以强化职能实现统筹。2007年,中国成立了由国务院总理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
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
节能减排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高规格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强化配合,形成
政策合力,进一步推动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各项工作。
2018年,中国将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职能划入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强化了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同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协调配合,强化人员队伍和能力建设。
以加强立法强化支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抓紧制定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重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先后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以保护生态系统为目标,涉及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30余部资源环境类相关法律。
例如,《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能源单行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从决策的源头上采取防治措施,《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致力于通过保护生态、增加
碳汇能力,吸收温室气体,减轻温室气体对气候环境的破坏。
同时,国务院也先后颁布了涉及气候变化领域的行政
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也加入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