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缺席多领域多边环境条约
(一)签署但不批约,拒绝条约约束
环境
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是“全球公域”问题,“外溢性”最为明显,世界各国是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相关挑战亟需国际社会在多边主义框架下,通过强化规则建构、履约实施合力应对。美出于一己私利,在多边环境领域选择性“缺席”。美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多边环境条约,但迄今均不予批准,长期游离于多边框架之外。上述多边环境条约具有全球性特征,缔约方均超过160个,《生物多样性公约》《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数量更超过190个。美目前尚未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且未加入生物多样性领域三个重要议定书,包括《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及《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
美既是全球气候环境治理的重要一方,也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生物技术大国、化学品生产和废物出口大国,本可以也应该为相关领域多边治理作出大的贡献。但美对多个环境条约“签署但不批约”的行为,凸显了其不愿受国际环境条约约束、逃避自身国际责任的单边主义心态,充分暴露了美对国际环保努力的漠视和对多边环境领域的不合作态度。美方的不参与,致使相关条约下的多边治理覆盖面产生了难以忽视的巨大“空洞”,如《京都议定书》管控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减少了三分之一,对全球环境完整性、环境多边条约的实施效果带来严峻挑战。
(二)违背条约宗旨,扰乱履约实施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规定,如一国已签署条约,即便条约并未对其生效,其亦负有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旨的行动。然而,美在签署《京都议定书》后仍放任自身
碳排放快速增长,与《京都议定书》推动的
减排宗旨背道而驰,与议定书要求其减排7%的规定更是南辕北辙。与此同时,美国还频频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大减排力度,甚至将发展中国家减排义务作为其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先决条件,充分暴露了美在多边领域惯于“宽于待己、严以律人”的双重标准。
受美国消极放任态度影响,多个发达国家拒绝在《京都议定书》2013年至2020年的第二承诺期下作出新的减排目标承诺,个别发达国家甚至在未完成第一承诺期减排义务的情况下,直接退出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管制的全球排放覆盖面被迫再次缩小,相关谈判和履约举步维艰。《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多哈修正案迟迟未能生效,议定书在美带领的“集体大逃亡”下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