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界定气候投融资的定义和范围,凸显气候属性及与绿色金融的关系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定义,指出气候投融资是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定义,阻碍了金融资源在气候投融资项目中的配置,也给风险管理、企业沟通和
政策设计带来不便。这一定义明确地将气候投融资从绿色金融中剥离出来,聚焦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既阐明了与绿色金融的密切关系,也凸显了其气候属性。同时,这一定义也有别于国际上对气候投融资的理解,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减缓和适应项目所投入的成本,更符合我国气候投融资以气候目标为导向、兼顾投资和融资的实际情况。
《指导意见》还界定了气候投融资的“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两个方面”,并细化了减缓和适应的具体方面。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和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着眼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和增加
碳汇则着眼于抵消
碳排放,通过两类投融资活动的协同配合助力实现碳排放提前达峰和“
碳中和”目标。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包括了提高重点领域适应能力和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的投融资活动。我国适应领域的投融资相比减缓领域非常薄弱,在巴黎协定提倡减缓和适应并重的背景下,未来适应领域的投融资会有很大发展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