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引入内外资,鼓励地方开展实践探索
《指导意见》聚焦气候资金这一核心
问题,提出多项举措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以“政银担”、“政银保”、“银行贷款+风险保障补偿金”、“税融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和机制,撬动社会资本投向气候领域。通过支持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和发展离岸
市场,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等创新举措,引进国际资金和境外投资者。《指导意见》还着重支持地方的气候投融资实践,鼓励地方加强财政投入支持,不断完善气候投融资配套
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设立特色支行(部门),或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支行(部门)的重要内容;鼓励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通过地方实践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起到由点带面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