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支持碳中和的国际经验
欧洲、英国等发达经济体在过去几年中较早宣布了
碳中和的目标, 其金融业和监管机构也在支持低碳投资方面有较多的经验。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特点值得我们借鉴:
1、以no harm principle 为原则制定可持续金融标准,保证在符合其它目标的同时不损害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从多年前ICMA、CBI等机构所推出的非官方的绿色和气候金融标准,到最近几年欧盟正在制定的官方的可持续金融标准,其最重要的主导原则是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同时也覆盖了其它绿色和可持续目标,如降低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支持资源循环利用等。但欧盟强调要各个绿色目标之间要落实no significant harm principles,即不能因为实现了一个目标而损害了另一个目标。比如,如果某个项目可以降低空气污染,但只要其增加了
碳排放,就不能被纳入可持续金融所支持的目录。
2、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强化气候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英国原央行行长Mark Carney 主导的TCFD工作组提出的要求企业披露气候相关信息的要求,已经得到了全球数百家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响应,也被一些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借鉴或采纳。比如,欧盟在2019年11月发布了金融机构和产品必须披露可持续相关信息的要求,2021年3月开始实施。本月,英国宣布要求几乎所有公司在2025年做到TCFD披露。2020年7月法国金融
市场管理局修改文件,要求机构投资者披露ESG相关信息。许多欧洲和英国机构已经披露了投资组合的
碳足迹等信息,以及机构自身运行的碳排放信息。
3、不少发达国家的机构开展了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由笔者担任主席的央行绿色金融网络(NGFS)监管工作组在2020年9月发布了两份研究报告,其中的“案例集”囊了全球三十多个机构开发的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方法和工具,包括对转型风险和物理风险的分析。这些机构中的大部分来自与欧洲、英国等发达经济体。
4、创新的绿色和气候金融产品。欧洲、英国等发达市场在ESG金融产品和
碳市场、
碳金融方面处于明显领先地位。值得我们借鉴的产品包括各类sustainability linked loans, sustainability linked bonds, sustainability linked ETF products, 转型债券、绿色供应链金融产品、绿色ABS、CLOs,绿色基础设施REITS等。此外,欧洲的ETS覆盖了整个经济体的45%的碳排放 ,碳衍生工具也提供了较好的流动性,支持了碳定价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