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全文细则】

2014-9-23 14:02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1.概述

本文件规定了实施温室气体(GHG)排放量核查的原则和要求,说明了温室气体(GHG)核查流程,并规定其具体内容,如核查计划、评估程序及核查报告编写要求等。第三方核查机构在执行核查工作时应遵循本文件要求,对碳排放报告及温室气体(GHG)排放量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2.术语和定义

2.1排放源

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GHG)的物理单元或过程。

2.2监测计划

监测排放源的一套具体、完整且准确的监测方法文件,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以及质量控制系统。

2.3温室气体(GHG)活动水平数据

温室气体(GHG)排放活动的测量值。

2.4监测

对温室气体(GHG)排放或其他有关温室气体(GHG)的数据的连续的或周期性的评价。

2.5核查

根据约定的核查准则对碳排放报告进行系统的、独立的评价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3.核查目的

核查目的是通过对申请人温室气体(GHG)排放相关活动进行完整、独立的评审,包括:

1)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温室气体(GHG)管理体系文件执行;2)监测的实施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3)温室气体(GHG)排放量的计算是否是准确、可信。

4.核查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纳入湖北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纳入湖北省碳排放报告制度的企业进行温室气体(GHG)排放核查。

5.原则

核查机构在准备、执行及报告核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下述基本原则既是本文件各项要求的基础,也是应用本文件的指导原则:

1)客观独立:核查机构应与所核查的活动保持独立,应避免偏见以及利益冲突,在整个核查活动过程中保持客观。2)公正公平: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发现、结论及报告应真实、准确。除了报告核查过程中的重要障碍,还应报告未解决的意见分歧。3)诚实守信:核查机构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4)认真专业:核查机构应具备核查必需的专业技能。能够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及申请人的要求,利用其职业素养实施专业判断。

6.核查

6.1总要求

核查机构应依据《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和本文件建立详细的工作程序。

6.2核查工作流程

企业温室气体(GHG)排放量核查的工作流程图

6.3核查申请及合同签署

企业按核查申请示例格式和要求提交书面核查申请。核查机构针对自身的专业范围、具备的能力,以及与申请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方面进行合同评审后方可与申请人签订核查合同。

6.4核查组的选择

核查机构选择核查组长和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核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并且与核查项目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6.5核查组任务分工

核查组的任务分工由核查组长确定。在确定任务分工时,应考虑核查项目的技术特点、设施的规模与位置、监测设备的种类、数据收集系统的复杂程度以及核查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

6.6核查计划的编写

现场核查前的5个工作日内,核查组应将核查计划(附录2)发给受核查方。核查计划应包括核查项目基本信息、核查目的、核查范围、核查活动的安排以及核查组成员的分工。

6.7核查的实施

核查的实施主要分为文件评审、现场审核、形成核查发现等步骤,如发生某些导致核查活动无法执行的情景,核查组有权利终止核查。

6.7.1文件评审主要内容:对申请人所提供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及准确性的评审、对监测计

划执行情况的评审、以及对数据管理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系统的评审。主要目的: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碳排放报告和相关支持性材料(校准记录、发票等)的评审,初步确认核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现场核查的审核思路和核查重点。

6.7.2现场核查步骤:现场核查一般可包括召开首次会、介绍核查计划、现场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末次会、介绍核查发现的步骤实施。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现场核查所需的活动水平数据和其他支持性文件的核查工作,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相关信息,需提前书面告知。核查机构确保在现场获取的信息完整有效,能够满足核查的要求。必要时可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相关记录。主要目的:通过现场核查项目的实施和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查阅文件记录(比如工厂日志,库存记录,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数据来源)、与现场工作人员的会谈,进一步判断和确认核查项目的温室气体(GHG)排放量是否是真实、准确、有效的。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现场核查的时间一般为1-3天。

6.7.3形成核查发现

核查组应在现场核查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汇总核查证据,对照核查依据,将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澄清要求或进一步行动要求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澄清、纠正或纠正措施,以关闭不符合和澄清要求,并交给核查组确认。若出现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核查发现,申请人需在收到核查发现5个工作日内做出首轮书面反馈,说明无法关闭核查发现的具体原因。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若实际的温室气体(GHG)信息对量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导致无法计算温室气体(GHG)排放量的情形时,核查组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主要包括:

1)实际监测流程、碳排放报告与此前被批准的监测计划相比出现监测方法或使用的量化方法不一致,且申请人没有将这些不一致充分记录或者提供的符合性证据不充分;2)申请人没有充分记录项目活动实施、运行和监测中的活动水平数据及相关参数,导致对温室气体(GHG)排放量计算造成重大影响;3)申请人仍未解决的在前一次核查期间提出的需要在本次核查过程中确认的进一步行动要求。

如果得到的信息不充分或者不足够清晰以至于无法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但不会对温室气体(GHG)排放量计算造成严重影响时,核查机构应提出澄清要求。如果出现在下一个核查周期需要对监测和报告进行关注和/或调整的事项,核查机构应提出进一步行动要求。

6.7.4终止核查若在核查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终止核查:

1)企业无法提供足够的信息以支持核查者在合理范围内执行核查;2)监测计划未得到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批准。

6.8核查报告

6.8.1要求

核查机构应在不符合项和澄清项关闭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报告的编写和核查报告的技术评审,核查报告经受核查方确认后交付给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

6.8.2核查报告的编写和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核查的程序和步骤;2)项目活动实施和运行情况;3)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4)排放量的计算过程及结果;5)排放量核查的主要结论。6)项目变更情况的描述(如有)。核查机构应保留核查过程中所有支持性文件。

只有当所有的不符合和澄清要求得到解决后,核查机构方可在核查报告中出具通过的核查结论,否则只能出具不通过的核查结论。核查结论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1)项目监测及方法学与监测计划的符合性;2)对核查的排放量的声明;3)备案项目变更的评审(适用时)。核查报告完成后,核查机构应组织独立于核查组的技术人员对核查报告进行内部技术评审。

6.8.3核查报告的提交和审查只有当内部技术评审通过后,核查机构方可将核查报告经受核查方确认后交付给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将采取抽样等方式对核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将告知受核查方和第三方核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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