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量化方法。本文件主要用于指导纳入湖北省
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纳入湖北省碳排放报告制度的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与量化。典型行业/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量化方法参见各适用文件。
2、组织边界
纳入湖北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纳入湖北省碳排放报告制度的企业。
3、运行边界本文件所指的运行边界包括能源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能源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各种固定设施中化石燃料燃烧和用于生产的移动设施中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灭火器等逸散排放和非生产用移动源等产生的排放不在本文件考虑范围内。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仅包括外购
电力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4、排放源及源流
本文件中通用的排放源及源流可参见表1。可依据企业实际生产工艺情况对排放源进行增减,但应在监测报告中给予说明。
运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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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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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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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过 程 涉 及 物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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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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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 炉 、锅 炉 、煅 烧 炉 等 固定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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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燃料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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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焦炭、柴油、 燃料油、天然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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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 车 、叉 车 、吊 车 等 服 务于生产的移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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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燃料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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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 油 、柴 油 、天 然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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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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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办公楼等与 生 产
运 行 相 关 活
动 的 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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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电消耗的 化石燃料的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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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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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能源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源化石燃料充分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
1)窑炉、锅炉、煅烧炉等固定设施中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2)服务于生产的移动源消耗的化石燃料。
4.2、工艺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源 若涉及工艺排放,可参考类似的行业指南。
4.3、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源 本文件中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仅包括外购电力产生的CO2排放。
5、量化方法
5.1、能源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方法
5.1.1、固定燃烧源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方法。对于固定设施中化石燃料燃烧造成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下列任一方法进行量化:ECO2 , 固定燃烧源 = ∑(AD燃料, i × EFi × ηi)
5.1.2、移动源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方法。移动源产生的排放按以下公式计算:ECO2 , 移动源 = Q燃料, i × EFi。
6、科学计量单位
国际计量体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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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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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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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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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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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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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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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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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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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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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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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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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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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学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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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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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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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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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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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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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和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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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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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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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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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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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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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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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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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c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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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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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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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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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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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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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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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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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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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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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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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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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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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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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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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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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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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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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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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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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数的监测
企业监测参数表见表6,具体监测计划模板可参见《湖北省工业企业温室气体 排放监测和报告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