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市场建设实施现状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
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批准了7个省市建立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提出,批准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深圳市、广东省、湖北省于2013~2015年期间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交易主体、原则、交易量、
方法学的使用或建立、交易量管理等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使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获得了规范。《办法》明确了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的参与主体和管理办法,公布了43家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的中央企业名单,其中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及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和中国
电力投资集团。
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深圳、重庆7个试点
碳市场建立并开始实质交易。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指导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该办法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建设的主要思路和管理体系,已于2015年1月施行,主要包括配额管理、排放交易、核查与配额清缴、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和规范运行奠定了管理和规则基础。
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启动工作会议,并公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标志着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其中提到了建立包括配额管理、市场交易、监测报告核查制度在内的碳市场运作机制。
配额管理机制:包括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配额总量的确定、配额的分配方式等。政府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准入标准,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单,然后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及情况等,并考虑用于市场调节、向新建重大建设项目的分配配额,确定排放配额总量。政府主管部门确定配额分配方式及方法,依据配额分配方法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总量。
市场交易机制:碳市场通常分为两级市场:一级市场对
碳配额进行初始分配,包括免费发放和拍卖两种形式;二级市场可采取公开交易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整体的碳排放总量,然后分配给各个排放实体。如果各排放实体由于技术升级或者改造实现了减排的目标,则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多余排放配额在市场中出售。而自有配额不足的企业则需要在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以满足自己的排序需求。
监测、报告及核查机制:监测、报告和核查(
MRV)是针对温室气体排放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体系。监测、报告与核查三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是确保碳排放数据准确的重要路径。碳市场应建立统一的MRV机制。确保碳排放配额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同时也有助于大型企业集团集中管理和指导完成不同地区子公司及分支机构MRV工作。
2019年5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为配额分配、系统开户与市场测试运行做好前期准备。此次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范围为发电行业2013~2018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满足条件的自备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