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能源、环境和气候政策的演变
我国能源、环境和气候
政策的演变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独立的能源政策阶段,环境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对能源提出约束性要求阶段,即相对独立的能源政策阶段以及能源、环境和气候协同治理阶段。第一阶段从我国工业化的初期,一直延续到中国工业化的第二个阶段,即1861—1978年,严格意义上是从1952年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算起,一直到1978年这一个阶段。因为在此之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能源环境政策。在这一时期,国家对能源发展的主要要求或者重点任务就是保障能源供应安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能源的基本需求。第二阶段以1979年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为标志,能源发展开始逐步受到环境
问题的约束,对能源发展的任务要求已不仅仅局限于保障供应安全,也开始关注环境质量问题。第三阶段以2009年中国正式提出单位GDP
碳排放下降要求为标志,能源发展开始被逐步放入生态环境的笼子里面,开始了能源环境和气候协同治理。在后面这两个阶段,对能源发展的政策要求是:既要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对能源供应安全的需要,还要受到环境保护因素和应对气候变化因素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