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石油加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量化方法。 本文件用于指导纳入湖北省
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纳入湖北省碳排放报告制度的石油加工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与量化。
2、组织边界
纳入湖北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纳入湖北省碳排放报告制度的石油加工企业。
3、运行边界
本文件所称运行边界是指石油加工企业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和附属生 产系统或装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能源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源、工艺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源 和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源。由于石油加工过程复杂,排放源较多,因此本指南直接温室 气体排放只考虑:固定设施燃烧产生的排放、流化床催化裂化催化剂烧焦过程产生的排 放、其他催化剂再生烧焦过程中产生的排放、制氢过程产生的排放、硫磺回收过程中产生 的排放和服务于生产的移动设施产生的排放,不包括与石油加工生产无关的其他过程产 生的 CO2 排放。灭火器等逸散排放和非生产用移动源等产生的排放不在本文件考虑范围内。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仅包括外购
电力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4、排放源与源流
典型石油加工企业排放源及源流可参见表 1,典型石油加工企业 CO2 排放源分类及 分布图见附图图 2。可依据企业实际生产工艺情况对排放源进行增减,但应在监测报告 中给予说明。
表1、典型的石油加工企业排放源与源流
运行边界
|
设施/活动
|
排放源
|
计算过程涉及物料
|
能源直接温 室气体排放
|
加热炉、工艺炉、导热油炉、 蒸汽锅炉、燃汽轮机、火炬 等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
|
化石燃料及废气燃烧
|
煤、焦炭、燃料油、炼厂气、 煤气、天然气、废气等
|
服务生产用的移动源
|
汽油、柴油、天然气的消
耗
|
汽油、柴油、天然气
|
工 艺 过 程 温
室气体排放
|
流化床催化裂化催化剂烧 焦
|
焦炭燃烧
|
鼓 风
机 空 气 、废 气 中 CO2
和 CO 浓度
|
其他催化剂再生烧焦
|
焦炭燃烧
|
待生催化剂
|
制氢装置
|
原料化学反应的消耗
|
天然气、炼厂干气、脱附气
|
硫磺回收装置
|
酸性原料气中含有的 CO2
|
酸性气体
|
能 源 间 接 温
室气体排放
|
生产车间、办公楼等与生产 运行相关活动的外购电
|
外购电消耗的化石燃料 的燃烧
|
电
|
4.1、能源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源
除工艺排放外的其他化石燃料充分燃烧产生的CO2排放,主要有:
1)加热炉、工艺炉、导热油炉、蒸汽锅炉、燃汽轮机、火炬等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2)服务于生产的移动源消耗的化石燃料。
4.2、工艺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源
1)流化床催化裂化催化剂烧焦过程中焦炭燃烧产生的CO2排放;2)其他催化剂再生烧焦过程中焦炭燃烧产生的 CO2 排放;3)制氢过程中产生的 CO2 排放;4)硫磺回收过程酸性原料气中含有的 CO2。
4.3、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源
本文件中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由外购电力产生的CO2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