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LNG的挑战
结合传统LNG长约的特点,笔者就在LNG长约项下引入碳
减排事项可能需要考虑和明确的重点
问题(以DES交货模式为例)进行了梳理,以供探讨。此外,除了对于LNG购销协议可能带来的原则修改外,在跨境交易中的
碳中和方案的规定和落实似乎更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和合同机制的开发。
首先是排放量信息的统计和提供。针对天然气的全产业链排放量,卖方应当负责DES交货点之前环节(气田勘探开发、采集处理、液化、
运输)的排放量统计;买方应当负责DES交货点之后环节(再气化、管道运输、最终消费)的排放量统计。各环节的统计标准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但是也需要考虑日后LNG出口国、进口国推出强制统计标准的可能性,以及不同标准之间如何进行衔接。但如果合同约定的减排量或“碳中和”设定仅针对DES交货点前的环节(例如Pavilion Energy与卡气的安排),应无需考虑买方提供相关统计的问题。
其次是减排量的统计口径。减排、减碳的工作应是卖方的单方面义务。合同应当约定计量、报告、验证减排量的方法。与排放量类似,长约也需要考虑合同约定的减排量计量方法与未来可能的强制标准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三点事减排措施的选择。考虑到合约的长期性,减排措施可能无法在整个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双方应考虑是否在合同中对减排措施的类型(例如植树、投资可再生能源)以及所在地(LNG的进口国、出口国或第三国)进行限制。合同应该考虑和明确卖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决定更换现有的减排措施,买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控制或影响这一更换的行为。对于减排措施的讨论和周期性回顾或许可以与LNG长约固有的年度排期机制相结合,成为LNG长约常态化执行的一部分。
第四点是减排量的归属和分配。越来越多的世界主流经济体都设定了各自的低碳转型和碳中和目标,可以预见到相应的减排要求将在未来细化到国内法层面,并对于能源业企业形成更强的制度性约束。在这一背景下,各国以及各企业如何核算其本国和本国企业的
碳足迹(
碳排放以及减排量),产生的减排量的“归属”问题将变得越来越现实而重要;各方也需要在谈判LNG长约时结合各方所在国家的相应制度考虑跨境交易中减排量的跨境流转、核算和登记问题。
最后是卖方违约的后果。如果卖方违反了减排方面的任何义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相应的合同后果。考虑到LNG合约本身的特性,减排事项的违约应当不影响LNG的物理交付,因此违约后果应当以金钱赔偿形式为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可以参考签约时“碳中和LNG”本身的溢价,或者参照违约发生时减排量
市场化交易(如有)的公允市值。
碳中和LNG还只是能源行业内的新兴事物,
碳减排和
碳交易本身就涉及复杂的经济、政治、能源、环境等众多因素的考量和博弈。亚洲市场在引领行业发展的同时,还需要就由此带来的对LNG传统购销模式的影响进行不断探索。
文 | 孙晔 (史密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嘉 (史密夫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