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和瞒报 将等量核减碳排放配额
《办法》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办法》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
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同时,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
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
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此外,为了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对于虚报、瞒报的行为,《办法》也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办法》进一步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值得一提的是,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2021年要抓好的八项重点任务,其中包括做好碳达峰、
碳中和工作。
会议指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要抓紧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要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推动煤炭消费尽早达峰,大力发展新能源,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要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升生态系统
碳汇能力。
2020年下半年以来,多个部门都在积极围绕
碳减排目标进行“十四五”规划的制定,如生态环境部强调,要突出以降碳为源头治理的“牛鼻子”,以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倒逼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和生态环境质量协同改善,牵引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同时,部分地区在减污降碳协同方面开展了实践。以重庆市为例,过去4年当地在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同时,
碳强度累计下降比率超过17.9%,实现了减污减碳的有效协同。
2020年12月21日,国家能源局局长章建华表示,十八大以来,中国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发生重大变革,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3.4%,比2012年提高8.9个百分点。能源的绿色发展对碳排放强度下降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2019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48.1%,提前实现了2015年提出的碳排放强度下降40%~45%的目标。
此前,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曾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大背景下,“十四五”环保工作需要污染防治和碳减排双轮共驱新模式,要借助新的技术加强碳排放核算,督促地方、企业加快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