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在3月底前自行完成2020年度排放数据报送,并对报送数据质量负责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这代表企业要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一是对新版“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进行熟悉掌握,确保了解全面升级后的
碳排放数据监测/检测要求;二是根据新规范的要求对每个碳排放参数的监测、记录、统计及计算进行全数据流的梳理,确保符合要求;三是计算年度排放数据并按照新上报模板完成数据上报。虽然管理办法中没有提及监测计划的上报要求,但其重要性多次在各种
政策被反复强调,因此很大可能会要求在3月底之前完成编制上报。
以上工作内容不但要求企业自身对新政策、新规则有较为深度的理解,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数据核算能力。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这代表从今年开始企业将对上报数据负责,一旦存在上报数据报错或与监测计划不符,将面临被现场督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