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排放报告评审,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督查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这里的核查可以理解为文件评审,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核查技术工作组的角色(请见此前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
根据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
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这表明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今年开始将取代过去的
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督查。对于企业来说,相比于核查机构,市级主管部门将更不易应对,且难以沟通,因此建议企业要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持更好的互动,以争取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