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最终获得的配额数量将以书面进行通知,如有异议将在10个工作日内得以解决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提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此举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反馈的时间要求,提升主管部门的办事效率,使企业利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但企业需要对书面通知的查收保持高度关注,一旦错过了七个工作日的有效期限,将不再有配额调整的申请机会。
此外,如果企业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也可申请复核,时间要求与上述皆为一致,具体可参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