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比例和项目类型要求浮出水面
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明确国家核证自愿
减排量的定义,“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
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这代表管理办法将此前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即
ccer)的16个领域缩减成3个,其他领域的CCER减排量将不再被认可。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到,“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
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5%的抵消比例按照试点碳
市场的经验来说,比例偏高,将会对
碳市场造成冲击,因此后续相关规定可能会在项目年份和所在地域等方面提出较为苛刻的条件。
此外二十九条还提到,“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即重点排放单位开发的减排量。因为重点排放单位开发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其减排效果很可能在排放量核算中体现了,如果再进行交易,将出现会重复使用的情况。因此重点排放单位开发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将不被纳入。
对于企业来说,试点地区经验显示,通常情况下,CCER的单价低于配额,因此使用CCER履约将可能降低企业的履约成本。但是主管部门会对CCER项目类型、抵消比例、所在地域、项目年份等等作出限制。未来企业在选择CCER进行履约时需深度理解
政策要求,确保购买CCER满足相关政策要求,避免资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