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业务规则【沪环境交[2020] 47号】

2021-1-8 10:16 来源: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规范上海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配额质押定义】本规则所称配额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符合条件的配额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出质人”)以其所有的配额出质给符合条件的质权人,并通过交易所办理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质押标的】本规则所称配额为在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登记的碳排放配额。已被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配额不得申请办理质押登记。配额一经质押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

出质人质押的标的如果为当年用于履约的配额,质押到期日不应晚于当年清缴截止日。

第四条【配额质押参与人】出质人是指纳入上海市配额管理的单位或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机构投资者。

质权人是指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质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是指质权人委托的代质权人处置质押标的的处置主体,且应为交易所的会员。

第五条【双方职责】出质人应当对出质配额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配额质押须由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双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以及配额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质押登记机构】交易所作为主管部门委托的质押登记机构,负责对质押双方提供的配额质押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提供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等服务。

第七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对交易所办理的配额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押登记

第八条【申请材料】质押双方向交易所申请办理配额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配额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质押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质押双方签订的融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质押双方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质押审核】交易所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审核完成日日终对出质人配额持有的审核结果,将出质人交易账户内相应的配额进行质押登记,并向质权人出具《配额质押登记证明书》(以下简称“质押证明书”)。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质押证明书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期为准。

交易所完成配额质押登记后,将质押登记申请的相关材料提交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质押双方、司法机关等可向交易所或登记管理机构查询质押标的的权属和状态。

第十条【补充质押】出质人根据质押合同约定需要补充配额作为质押标的的,质押双方需向交易所提交《配额补充质押登记申请表》,交易所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补充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补充质押登记,并向质权人出具《配额补充质押登记证明书》(以下简称“补充质押证明书”),补充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补充质押证明书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期为准。交易所完成配额补充质押登记后,将补充质押登记申请的相关材料提交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质押盯市数据】质权人可申请交易所向其发送日间盯市数据,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向质权人发送盯市数据。

第三章 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解除事由】质押登记可因下列原因解除:

(一)出质人履行完毕债务;

(二)质权人放弃质权;

(三)其他质押双方约定或法定事由。

质押登记可以申请部分解除。

第十三条【解除申请】质权人向交易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配额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申请部分解除质押登

记的,申请表由质押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二)质押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供在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质权人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解除审核】交易所对质权人提交的解除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于审核完成日日终解除质押登记,并向质权人出具《配额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以下简称“质押解除通知书”),质押登记解除的生效日以质押解除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交易所同时向质权人出具剩余质押标的的质押证明书。

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交易所将解除质押登记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无效解除】质押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质押双方应当申请办理解除配额质押登记。

第四章 处置办理

第十六条【处置事由】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可向交易所申请处置质押标的:

(一)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二)发生质押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三)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除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质权外,交易所可提供以下方式供质权人实现质权:

(一)将已出质的配额转至质权人账户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账户。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事先按交易所规定办理开户手续,且转让质押标的时须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则的规定。

(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处置申请】质权人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质押配额处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配额质押处置申请表》;

(二)质押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供在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质权人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处置办理】交易所对质权人提交的处置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处置申请办理相关处置,并将处置申请相关材料及处置结果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质押登记申请人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质押登记费和处置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免责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因配额质押登记要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承担,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质押过程中,因一方未履行质押合同有关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若本规则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碳排放权质押登记相关政策或规定相冲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交易所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修订本规则,交易所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其他产品的质押登记】在交易所上市的其他交易品种的质押登记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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