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说到,碳交易诞生于《京都议定书》,当时国际政治、经济、商业领域的专家聚在一起,设计出了两种类型的碳交易:
一种是配额型交易,就是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这种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强制交易。
比如,最新的《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就是典型的配额型交易。纳入的2225家发电行业企业需要强制清缴配额。
另一种是项目型交易,指因进行
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
CDM)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通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这种交易,(通常)是期货交易、自愿交易,非常适合发展中国家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