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绿色金融体系与碳中和目标的差距
自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首次提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以来,我国在绿色金融标准、激励机制、披露要求、产品体系、地方试点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部分领域的成就已经取得了重要的国际影响力。但是,与
碳中和目标的要求相比,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体系还在几个方面面临着一些
问题和挑战:
(一)目前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与碳中和目标不完全匹配。比如,虽然人民银行主持修订的新版《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征求意见稿)已经剔除了“清洁煤炭技术”等化石能源相关的高碳项目,但其它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包括绿色信贷标准、绿色产业目录等)还没有作相应的调整。这些标准中的部分绿色项目不完全符合碳中和对净零
碳排放的要求。
(二)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不符合碳中和的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充分的环境信息披露是金融体系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产业的重要基础。被投企业和项目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则是低碳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我国目前对大部分企业尚未强制要求披露碳排放和
碳足迹信息,虽然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披露绿色信贷/投资的信息,但多数还没有对棕色/高碳资产的信息进行披露。多数机构也缺乏采集、计算和评估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的能力。金融机构如果不计算和披露其投资/贷款组合的环境风险敞口和碳足迹信息,就无法管理气候相关风险,不了解其支持实体经济减碳的贡献,也无法实现碳中和目标。
(三)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尚未充分体现对低碳发展的足够重视。金融监管部门的一些
政策(包括通过再贷款支持绿色金融和通过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激励银行增加绿色信贷等)和一些地方政府对绿色项目的贴息、担保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社会资本参与绿色投资的积极性,但激励的力度和覆盖范围仍然不足,对绿色项目中的低碳、零碳投资缺乏特殊的激励。这些激励机制的设计也没有以投资或资产的碳足迹作为评价标准。
(四)对气候转型风险的认知和分析能力不足。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开始重视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但还未系统性地建立气候风险分析的能力,也没有出台对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具体要求。除了几家在绿色金融方面领先的机构已经开展了环境、气候压力测试之外,我国多数金融机构尚未充分理解气候转型的相关风险及相关分析模型和方法,而多数中小金融机构还从未接触过气候风险这个概念。在对相关风险的认识和内部能力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与欧洲机构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五)绿色金融产品还不完全适应碳中和的需要。我国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产品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在面向投资者提供的ESG产品,以及产品的多样化和流动性方面比发达
市场还有较大的差距,许多绿色金融产品还没有与碳足迹挂钩,
碳市场和
碳金融产品在配置金融资源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碳市场的对外开放度还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