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传统规制手段
(一)气候变化多边协定
即使实现气候变化多边协定有可能,但缺乏一个凌驾各国之上的全球性政府也会使直接强制手段变得难以执行。可以想象,国际协议可能包括一系列的命令控制型条款(如要求煤电公司使用联合循环涡轮机并配备碳封存技术)、全球性的碳税、全球性的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或者其它可供政府采纳和执行的补救措施。然而,执行一项多边协定来实现碳
减排目标通常会遭遇集体行动困境。各国有动力以符合个体理性的方式行事,但却缺乏全球性的一致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整体而言,不能确定各国在短期内同意并执行一套昂贵的减排机制的动力。
(二)排放补贴
如果依赖于公共强制手段无法成功应对灾难性气候变化风险,
政策制定者可以转向受益者付费模式,《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
CDM)是其典型代表。清洁发展机制的目标旨在鼓励发达国家通过资助发展中国家发展低碳项目来履行自己的国际减排义务。不过,清洁发展机制如今面临越来越多的障碍,这使得它的前景不够明朗。
(三)贸易制裁
一些国家考虑采取单边的贸易制裁措施来迫使其它国家(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可供选择的贸易制裁措施包括收取边境税费,如欧盟针对进出其领土的
航空公司征收温室气体税费,以及对不履行国际气候变化协定义务的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然而,许多形式的贸易制裁措施将面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阻碍。特别当这些措施一旦被确定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它极有可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被视为非法行为。从理论上说,WTO可以采取改革措施来鼓励成员国采取积极的气候变化政策和措施,但是在当下的语境下WTO势必难以在这方面进行改革。即便一些贸易限制措施将来成为全球温室气体应对国家协议的一部分,相关贸易限制措施能否被有效的利用仍前景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