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合同与气候变化应对

2021-1-19 09:04 来源: 比较环境法 |作者: 丁少伟 王慧

供应链合同的信息披露


一国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本国的公司在供应链合同中约定其供应商应当遵守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削减规定,但政府这样做一方面未必具有政治可行性,另一方面效果较为低下。相比之下,企业在供应链合同中要求供应商进行信息披露或许更为可行,而且有助于消费者获得相关的信息。比如,虽然每年有数千加仑的水从斐济运往美国,但是消费者对水从斐济运往美国所导致的碳排放量只有较为模糊的认知。随着信息披露的不断完善,企业甚至发现自己采取一些措施不仅可以削减碳排放,而且有利可图。沃尔玛发现通过在公司内禁止闲置送货车,每年可以节省2500万美元的开支。联合包裹速递服务公司(United Parcel Service, UPS)发现通过限制运送卡车在纽约大都会地区空转,可以节省大量的运输费用。可见,即便没有政府的激励措施,企业也可能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自发采取一些有助于温室气体应对的措施。长期来看,供应链合同规定的信息披露会促使监管者、消费者、非政府组织、投资者或雇员对企业施加法律、经济和社会压力。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践来看,有两种选项有助于企业借助供应链合同来收集和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企业碳足迹和产品碳标签计划

(一)企业碳足迹与碳标签的实践

碳足迹和碳标签可由公共机构或私人机构开发和执行。尽管美国联邦政府对拓展环保署能源之星设备标签计划兴趣不大,但美国一些人口众多的州已经对一些产品实施碳标签计划,有几个州甚至要求要求企业计算和报告其碳排放量,并试图推动相关的联邦立法。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向政府或私人公司游说来促进碳标签和碳足迹的使用。

1.碳足迹制度

企业碳足迹通常用二氧化碳当量来标识与企业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和披露企业的碳足迹被视为可以刺激供应链合同在气候变化应对中的使用。披露企业碳足迹制度主要效仿有毒化学品信息披露制度,它曾成功引导企业自发改善自己的环境绩效。有毒化学品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范例是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RI),这项制度由美国政府于1984年博帕尔灾难发生后所建立。TRI要求大型工业设施每年披露有毒化学物质排放量,但是它仅要求报告工业设施的排放,而不要求报告供应商或客户的排放。研究表明,TRI对相关企业的股票价值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并激励企业积极削减相关物质的排放。

以TRI为参照,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计划似乎可以激励企业积极进行减排,通过供应链合同这种减排甚至可以拓展到供应商。比如,美国一些州已规定企业必须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特别是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披露。受州政府的影响,美国国会提出了类似的法案。虽然许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州、地区或联邦排放交易计划的税收提供基准数据,但它同时对碳排放企业无形中造成了压力。

不过,如同TRI一样,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计划存在一定的局限,它仅仅适用于大型工业设施,且不要求受监管对象同时披露供货商的碳排放信息。因此,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计划尽管可以迫使一些企业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但是它无法产生供应链合同压力。如果不对企业的供货商施加一定的碳减排压力,企业有可能将碳排放较高的生产环节转移到供应商那里,或者生产在制造环节碳密度较低但在消费环节碳密度高的商品,不利于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计划所覆盖的企业削减温室气体。

为了使供应链合同产生预期的效果,应该激励企业将供应商的排放纳入其碳足迹的计算和披露之中。此外,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计划不仅应该覆盖企业的一些大型设备,而且应该覆盖整个企业。实践中,许多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计算碳排放量的公司已将供应商排除在足迹分析之外,全球和国内主要碳排放报告标准并不要求将供应商纳入公司的碳足迹。可见,要将供应商的碳排放量计入企业的碳足迹需要政府、消费者和非政府组织等一道努力,这需要决策者、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认识到供应链合同在气候变化应对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理想情况下,企业碳足迹不仅应该包括供应商的排放量,还应包括产品销售环节的能源消耗量等信息。这样做可以促使零售商少选择那些在制造中比同类产品少排放、但在使用过程中多排放的产品。将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碳排放计入产品碳标签,不仅能够减少产品制造和销售环节的碳排放,而且还能减少消费环节的碳排放,这会进一步强化碳标签制度的激励效果。

2.产品标签制度
如同碳足迹制度一样,产品标签制度也在供应链合同中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不仅短期内具有可行性,而且在WTO体制下被诉的可能较低。从温室气体减排的效果来看,不管是公共机构推行的产品标签制度还是私人机构推行的产品标签制度,它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其中包括提供足够的产品信息,以使消费者和非政府组织能够对适当的目标施加压力。更为重要的是,产品标签制度不仅适用于国内产品,而且应该适用于进口商品。

产品碳标签制度不仅可以使温室气体排放在各个环节被削减,而不是仅仅在制造环节被削减。如果一项制度只降低了制造环节的碳排放,但却增加了产品在运输或使用环节中的碳排放,那么这项制度便没有发挥作用,甚至还有可能增加产品的总排放量。为了避免出现这一现象,碳标签制度必须覆盖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生产、运输、营销、销售和使用。虽说计算整个生命周期所涉及的排放并不容易,但在不追求完美结果的背景下可以合理降低制度的实施成本。

碳标签制度在全球呈现出较快发展速度,且受到各国越来越多的青睐。譬如,英国宣布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与碳信托基金共同创设一项新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目标便是激励所有的产品都采用碳标签。美国的一些州要求一些消费品必须带有温室气体排放标签,2005年加利福尼亚州要求所有新车都显示从2009年车型开始的二氧化碳排放标签,纽约州对新的汽车实施了类似的标签要求。

即便政府没有采取强制性的碳标签规定,私人通过标签制度也可以借助消费者压力和非政府组织压力迫使企业对自己的供应商提出温室气体减排要求。私人碳标签运动的领导者是英国的超市,2007年英国最大的连锁集团特易购(Tesco)宣布为其货架上超过70,000种产品贴上生产、运输和消费所产生碳量的标签,玛莎百货宣布在2012年实现碳中和计划(其中包括碳标签计划),英国的印刷行业宣布了一项新的生态标签计划:将显示每种产品的生命周期碳排放。美国的私人碳标签制度也颇为流行,2006年添柏岚为鞋子添加了一个标签,其类似于食品营养标签,2007年家得宝推出了美国最大的碳标签计划:为近3000种产品贴上了生态选择品牌标签。

(二)企业碳足迹与碳标签的影响

1.提升公司能源效率

从碳足迹与碳标签的实践来看,只要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企业会关注其整个供应链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比如,由于外界对马铃薯片生产商所生产产品的碳足迹较为关注,使得企业的管理层逐渐关注购进马铃薯所涉及的能源使用问题。如前所述,沃尔玛因禁止运输卡车空转每年节省2500万美元的开支。英国碳信托公司发布的一项研究表明,80%的零售产品所涉及的碳排放来自供应链环节而非销售环节。

2.改变个人行为

个人在生活中有两种身份,一是市场上的消费者,二是政治上的公民。借助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通过市场消费行为来助推碳减排,这是个人作为公民时无法实现的目标。虽然个人将自己标榜为负责的公民而不是消费者时会表现的更加无私,但是这一命题在气候变化语境下存疑。各种研究表明,由于大多数美国人关注气候变化议题,所以供应链合同披露产品碳排放会让更多的美国人迫使企业在气候变化应对上持积极态度。

需要注意的是人们对消费者是否愿意为低碳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各执一词。虽然欧洲人已经表现出愿意为低碳产品支付更多的钱,但美国消费者看似仅愿意为绿色产品支付更多钱。研究表明,美国的消费者过去只有在价格和其他关键特征基本相同或价格溢价较小的情况下才选择绿色商品。而且,太多的矛盾信息也可能构成消费者选择障碍,如在欧洲大约有60种类型的消费者标签可供使用,标签的丰富产生了“标签疲劳”现象。

一个好消息是,发达国家的多数消费者已表现出愿为消费品的环境影响和其它社会福利影响支付对价。研究表明,当消费者认识到产品质量优越时,环境标签可有效地在某些特定市场上创造出对高价产品的需求,有机食品市场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美国的有机食品市场近年来发展规模越来越大。

当然,过去的经验可能无法准确预测未来消费者的行为。不过,随着怪物飓风图像、北极冰层退缩,以及北极熊陷入困境的新闻报道越来越深入人心,加之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预测将来的气候变化会越来越加剧,人们或许因此而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

在欧洲和美国,我们可以找到消费者因气候变化而改变行为的迹象。欧洲的低碳产品市场正在迅速增长,从为豪华汽车提供自动防空转装置的宝马公司到致力于减少企业碳排放的许多英国杂货商,都在积极应对消费者所施加的与日俱增的压力。欧洲和美国许多私营公司和非政府组织甚至出售碳补偿零售产品,这些碳补偿零售产品使个人通过向垃圾填埋场和风力发电场支付一定的费用来抵消自身的碳排放。

3.其它影响

企业碳足迹和产品碳标签所产生的信息也可通过诸多方式来影响企业,这些影响被称为企业的社会营业许可。例如,如果企业未能按照供应链合同中碳减排条款行事,那么非政府组织会发起针对相关企业的抵制运动,想法设法对企业的声誉进行打击。一些比较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投资者,开始将供应链合同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制条款作为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指标。企业甚至发现自己的供应链合同已影响监管机构有关的立法、执法和行政决策。

随着供应链合同中碳削减的要求越来越普及,它会逐渐成为企业的经营规范,即便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企业也会认真对待碳削减问题,不然会受到社会的惩罚。许多实例反映了社会规范对企业气候变化政策的影响。譬如,许多上市公司都支持公司和全社会削减温室气体排放,而这些公司的领导者似乎是受到了社会规范的驱使。这方面的典型实例是鲁珀特·默多克极力支持碳中和计划,高盛在亨利·保尔森(Henry Paulson)的领导下采取了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政策。如今,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的首席执行官提及气候变化现象已对他们良知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些首席执行官的发言可能是它们自我营销的手段,但这一定程度上表明,当面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巨大潜在危机时,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行为将更多地受到碳排放披露信息及其整个社会规范的影响。

本文根据克尔·皮·凡登堡(Michael P. Vandenbergh)的 “Climate Change: The China Problem”(载于81 S. Cal. L. Rev. (2008))一文编译。
文章载于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编《海大法律评论(2018-2019)》,第512页-521页。

作者简介
迈克尔·皮·凡登堡(Michael P. Vandenbergh),美国范德比尔特大学法学院法律教授;
丁少伟,上海海事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王慧,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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