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大力度推动气候变化工作需要建立坚实的保障基础
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实现长期低排放和适应型发展,需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高位立法和制度保障。
当前,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仍然空位,这使得加快实施采取更加有力的
政策和措施往往缺乏法律依据,惩戒和威慑作用极为有限。应该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法制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尽快纳入立法工作议程,加强立法研究和论证。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推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利用、国土空间开发、城乡规划建设等领域法律
法规制修订过程中,推动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内容,有助于形成决策科学、目标清晰、
市场有效、执行有力的国家气候治理体系,将为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及碳预算分配制度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提出有力度的、与重大宣示相衔接的“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需要建立有效的统计考核机制。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常态化的应对气候变化基础数据获取渠道、部门会商机制及信息披露制度,气候变化领域的数据获得相对滞后,难以形成实时、灵活且有效的支撑。应该进一步健全国家及地方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机制,完善国家、地方、企业、项目碳排放核算及核查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在环境统计工作中协同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调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报表制度,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与含氟气体生产、使用及进出口专项统计调查,推动建立加强与能源消费统计工作的协调,提高数据时效性,同时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信息共享,这将为“十四五”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从而提高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供扎实的基础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