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程度仍滞后于政府要求
近日,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将于2月1日起施行的《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公开的现状,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等专家学者联合撰写并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
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表示,我国已有5省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的管理文件,超20省市出现了典型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案例。但当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程度明显滞后于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仍处于初级阶段。
5省要求企业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但省市层面,
陕西、
四川、
江西、
吉林和
浙江5省已正式印发了关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的管理文件。
在披露内容上,各省均要求企业公布温室气体年排放数据,减排措施及减排成效,在此基础上,四川省和江西省还规定公布低碳技术运用、碳资产开发、
碳交易等信息,吉林省特别提出主要披露CO2、CH4排放信息。
在披露范围上,各省的要求呈现“分阶段、分行业”的特点。其中,年排放2.6万吨当量以上的重点排放行业企业被高频提及。
比如,四川省根据企业年排放当量的多少,分三阶段逐步扩大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范围,2018年规定的是年排放130万吨当量及以上的企业,到2019年范围为年排放2.6万吨当量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2020年及以后要求年排放2.6万吨当量以上的重点排放行业企业进行披露;
吉林省则将披露重点划定在
石化、
化工、
建材、
钢铁、
有色、
造纸、
电力和
航空8个重点行业,2013-2019年度,任意一年排放达2.6万吨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均需披露;
浙江省要求纳入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上市企业和发电企业率先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根据各省不同要求,信息披露渠道大致有以下几种:企业编制的年度应对气候变化报告、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报告或环境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报纸、企业官方网站;当地市(州)发展改革委网站、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或省碳交易中心网站等。
除此之外,四川省建立了省碳披露平台,按钢铁、航空、电力、建材、石化、有色、造纸、化工、公共机构分类,集中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报告。
《报告》指出,部分其他省市也进行了制度建设探索,如
河南省就国内首个规范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4家企业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表。另据不完全统计,有20个省市出现了典型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案例。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不主动、不充分
需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奖励机制等
《报告》认为,我国“十三五”期间提出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措施,但截至“十三五”收官之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仍处于初级阶段,应对气候变化涉企信息公开存在不主动、不充分的情况。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数据显示,目前已收录近470家企业自行发布的627条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排放规模近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涉及电力、石化、化工、钢铁、
水泥等年排放量超过百万吨的企业。其中,有105家企业披露两年以上排放数据,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连续5年的排放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已披露数据的企业主要分布在四川、江西、陕西等省,这三个省也明确提出重点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披露要求的省份。
对此,《报告》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制定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研究企业和公共机构排放信息核定标准,搭建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平台,鼓励地方探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经验;
二是建立奖励机制。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使主动进行信息披露、主动
节能减排、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企业处处受益,使信息造假、超标排放的企业寸步难行。如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情况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将其纳入信用管理平台,主动披露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予以优惠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减少上门执法的频次、给予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等;
三是加强供应链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即加强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的
方法学研究,以及对企业供应链的碳排放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