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二十)促进
节能环保发电。兼顾能效和环保水平,分配上网电量应充分考虑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适当提高能效和环保指标领先机组的利用小时数。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可在一定期限内增加其发电利用小时数。对按要求应实施节能环保改造但未按期完成的,可适当降低其发电利用小时数。
(二十一)实行煤电节能
减排与新建项目挂钩。能效和环保指标先进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应优先纳入各省(区、市)年度火电建设方案。对燃煤发电能效和环保指标先进、积极实施煤电
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优先支持其新建项目建设;对燃煤发电能效和环保指标落后、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任务完成较差的企业,可限批其新建项目。
对按煤炭等量替代原则建设的燃煤发电项目,同地区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形成的节能量(按标准煤量计算)可作为煤炭替代来源。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按照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实施环保改造后,腾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本企业在同地区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二十二)完善价格税费政策。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研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电价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背压式热电机组税费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二十三)拓宽投融资渠道。统筹运用相关资金,对煤电节能减排重大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建设适当给予资金补贴。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煤电节能减排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煤电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支持发电企业与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合作,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燃煤发电机组节能环保改造。对已开展排污权、
碳排放、节能量交易的地区,积极支持发电企业通过交易筹集改造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