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发展前景
场内
市场是一个标准市场,无法完全满足机构多样化的诉求,而场外市场是一个个性市场。继国内大宗商品场外期权蓬勃发展后,远期和互换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在此情况下,进一步健全各品种中央结算的场外产品发布及机构间交易平台是未来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
海外
衍生品市场的场外跟场内的规模是9:1,而我国的场外业务规模刚刚起来,与海外相比,这一块的比例和规模都太小。也正因如此,我国的场外衍生品市场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在快速发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
问题。这些问题涉及法律
法规、监管主体、结算、产品设计和参与群体规范等等,但是最需要尽快解决的是这个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证监会此前曾公开表示: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涉及外汇、利率、信用、权益、商品等多个领域,尚未出台法律法规明确场外衍生品的监管部门。我国的期货法草案已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调整范围,并专章规定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制度,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出台。
在金融业不断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监管理念也应不断创新,
政策制定和执行要符合行业发展新趋势,并依照行业新特征持续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做到因时制宜、与时俱进,在监管中创新,在创新中监管。既看到主流和长远,不因噎废食,用足市场之手;也注重秩序与风险,不一放了之,用好政府之手,努力做到鼓励与规范并举,培育与避险并重,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金融市场仍处在“创新加转轨”的发展阶段,金融监管部门不仅肩负着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也面临着推动金融创新、促进金融体系健康持续发展的任务。
我们乐见,政府和行业能够携起手来,共同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规范和引导职能,让金融创新带动金融业转型发展,并尽早形成“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循环。
延伸阅读: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衍生品
推进场外衍生品业务集中清算,防范系统性风险,是金融危机后G20国家金融改革的共同目标。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批准成立了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成为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新成立的第二家专业清算机构。作为银行间市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上海清算所的业务分为登记托管结算和中央对手清算服务两大类,涉及到场外衍生品的主要是为银行间市场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中央对手清算服务。在上海清算所提供的中央对手清算服务中,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业务是由上海清算所主导,其他业务类型则是由其他机构主导。(场外金融衍生品主要由外汇交易中心主导,信用衍生品则是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导。)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1)市场组织体系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采取分层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仅与清算会员进行清算结算,不是清算会员的市场参与者必须通过综合清算会员代理参与清算业务。业务参与者首先通过经纪公司或合规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再由经纪公司或交易平台将成交数据实时发送至上海清算所,经纪公司或交易平台需要确保成交数据的真实性。上海清算所接收到成交数据后,将对数据进行要素检查,通过检查的非清算会员成交数据将发送至综合清算会员进行承接确认。承接确认完成后,上海清算所将对成交数据进行风控检查,通过检查后上海清算所将进行合约替代。完成日终清算后,上海清算所将根据生成的清算结果,与清算会员完成资金结算和实物交割。综合清算会员在收到清算结果后,与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完成资产收付。
上海清算所要求综合清算会员集中清算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的账户必须分开。上海清算所负责制定清算业务的规则和制度,由上海清算牵头成立的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则对该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2)大宗商品衍生品类型
上海清算所于2012年起为大宗商品衍生品业务提供中央对手清算服务。从开办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开始,业务逐渐覆盖了六个行业十二项具体产品,其中包括: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沿海煤炭远期运费协议、人民币集装箱掉期、人民币铁矿石掉期、人民币普氏指数铁矿石掉期、动力煤掉期、电解铜掉期、自贸区铜溢价掉期、苯乙烯掉期、甲醇掉期、乙二醇掉期、自贸区进口乙二醇掉期和上海
碳配额远期。
(3)市场参与者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实行分层清算制 度,上海清算所与清算会员进行清算结算,清算会员包括综合清算会员和普通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可以直接参与大宗商品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自营业务清算,也可以代理非清算会员参与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普通清算会员仅自营业务能参与中央对手清算。不是清算会员的市场参与者必须通过综合清算会员代理间接参与大宗商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目前大宗商品衍生品业务共有普通清算会员 6家,综合清算会员7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