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如何利用市场的力量化解上述风险,同时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A:根据TCFD(金融稳定委员会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的定义,金融机构
碳排放可分为三类:一是金融机构拥有或控股的机构直接产生的碳排放(范围1),主要包括自有
交通工具消耗的燃油、自有采暖或制冷设备所消耗的燃料产生的碳排放等;二是金融机构拥有或控股的机构产生的间接碳排放(范围2),主要包括采购的
电力和热力等;三是金融机构拥有或控股的机构相关供应链的碳排放(范围3),例如雇员因公乘坐公共交通该工具所产生的排放、购买的办公用品产生的碳排放等。此外金融机构投融资支持的企业或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也认为与金融机构有关。
因此,金融机构在“
碳中和”中可发挥两方面作用,一是金融机构以身作则,实现自身“碳中和”;二是金融机构投融资“碳中和”,即通过投融资支持企业和项目碳
减排和“碳中和”,助力社会实现“碳中和”。
首先,金融机构自身“碳中和”。目前全球宣布“碳中和”目标的银行数量不多,且大部分为自身实现“碳中和”。例如,汇丰银行提出2030年实现自身及供应链碳中和;美国银行宣布于2019年实现了“碳中和”,目前正在等待
第三方验证结果;海通国际宣布将于2025年实现“碳中和”。
其次,金融机构投融资“碳中和”。汇丰银行宣布2050年实现投融资碳中和;花旗、渣打等银行把“碳中和”纳入战略目标,建立可持续组织架构,并制定低碳
政策和流程;巴克莱银行、德意志银行、渣打银行、三井住友信托银行等开始停止为新增煤电项目提供贷款,并逐步退出存量煤电项目;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表示将在2023年之前停止为煤电融资提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