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是实现“30·60 目标”的很好的抓手和切入点。如何理解这方面的内容?
A:是的,在工商银行牵头中英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深刻体会到这一点。该试点工作组在TCFD(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框架)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目标框架(中方)》,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行业标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正在审批发布环节)。
根据披露框架,金融机构需要定性披露与环境和气候相关的战略、治理、
政策、风险管理及流程等信息,定量披露环境和气候相关业务进展、风险分析情况等,如果金融机构尚未建立健全以上绿色金融体系、业务流程、数据统计及业务系统,则需要根据披露框架逐一完善和提升。只有建立并持续完善包含
碳中和目标的绿色金融体系,才能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助力实现“30·60目标”。因此说,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是一个很好的抓手和切入点。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有政策、有基础、有需求”,有政策是指我国积极强化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和监管要求,出台各项积极务实的举措推动落实。如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相关部门出台气候投融资、碳
市场交易、强制环境信息披露改革方案等系列文件,2021年央行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正式施行等。
有基础是指在人民银行绿金委和伦敦金融城伦敦下,中英环境信息试点工作组已取得可推广的经验和成效,编制了立足我国并与TCFD国际标准相衔接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标准,试点机构已开始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如工商银行已连续两年编制了《绿色金融专题报告》。
有需求是监管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将日益严格,投资者日益关注银行的ESG、碳达峰等相关信息,金融机构需要对市场利益相关方披露其对碳中和的认识、相关战略、政策、措施与成效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