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3-26 08:26 来源: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强化碳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发挥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促进作用,做好2020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管控单位

  根据全国碳市场建设进程及我市2020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安排,对我市碳排放管控单位作出调整:一是我市8家发电企业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不再参与深圳地方碳市场。二是剔除59家不宜继续纳管企业。三是经市政府同意,新增51家企业进入我市碳排放权交易管控范围。

  调整后,全市2020年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共计690家(名单见附件1)。

  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安排

  (一)统计指标数据报送

  统计指标数据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管控单位应按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2020年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附件2增加值台账计算表。审计报告纸质盖章件送达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楼717室),同时提交电子版至邮箱tanjiaoyi@meeb.sz.gov.cn。

  (二)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报告报送

  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管控单位应通过“深圳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hgreport.org/login.seam)填报并上传2020年度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温室气体量化工具表等,并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督促核查机构按时上传加盖核查机构公章的2020年度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经管控单位盖章确认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信息确认书等。

  (三)核查质量管理

  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我局将组织专业机构对一定比例的管控单位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配额履约

  履约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管控单位应按照核定的2020年度碳排放量,通过“深圳市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网址:http://www.szregistry.com/index.do)提交足额配额或可使用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履约。管控单位账户中配额不足以完成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富余配额可通过交易平台出售。

  (五)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我局将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碳排放报告、统计指标数据报告及履约事项进行监督执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局将对未按时提交第三方核查报告和统计指标数据的管控单位进行限期催告,经催告仍未提交的,从严确定其2020年度碳排放量,认定其统计指标数据为零;7月1日起,将对逾期未履约的管控单位进行责令整改,责令限期结束后,对仍未完成履约的管控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我局将统筹推进2020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协调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支持管控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督促管控单位按要求履约。

  (二)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要密切关注本辖区管控单位碳排放控制情况,积极指导和支持管控单位开展减排工作,协助做好碳排放报告、核查及履约督促等工作,强化碳排放权交易检查执法,及时掌握、核实并反馈管控单位存在的问题情况。

  (三)各管控单位要切实履行碳排放控制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碳配额管理和排放控制,积极配合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碳排放和增加值数据,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履约。

  (四)第三方核查机构要按照我市温室气体核查规范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业务,保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核查机构不得违规泄露管控单位碳排放数据、统计指标数据等保密信息。

  特此通知。


            2.增加值台账计算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3日

  联系人: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小组
  电话:0755-86931919、86938966、23911971、23911873
  邮箱:tanjiaoyi@meeb.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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